{"billNo":"104111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秀燕等18人","議案名稱":"「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1/LCEWA01_080811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秀燕","楊玉欣","楊應雄"],"連署人":["許添財","薛凌","王育敏","王惠美","吳育昇","徐志榮","張嘉郡","許淑華","陳根德","陳淑慧","陳雪生","陳鎮湘","潘維剛","蔡正元","蘇清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mtime":"2024-01-19T00:35:4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7","last_time":"2015-12-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1037號委員提案第18146號","laws":["01128"],"提案編號":"1037委18146","案由":"本院委員盧秀燕、楊玉欣、楊應雄等18人，有鑑於現行社會救助法並未明定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在缺乏法源下補助數額難與物價連動而脫離現實。我國經濟在過去三十年間存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而補助金持平，實際上則代表弱勢族群生活水平惡化。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期待透過完臻法制，落實社會救助法照顧弱勢之立法目的。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社會救助法為我國照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之基本大法。依社會救助法第二條規定，社會救助包含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其中，用以生活扶助之現金給付直接關係受扶助者的生活水準，更為弱勢族群重要收入來源。\n二、然而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指出，我國自民國七十四年起迄今，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整體呈現持續上漲趨勢，意即我國經濟在過去三十年間存在通貨膨脹。現行社會救助法並未明定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在缺乏法源下補助數額難與物價連動而脫離現實。物價上漲而補助金持平，實際上則代表弱勢族群生活水平惡化。\n三、相較之下，為因應物價變動，國民年金法業已於民國一百年增訂第五十四之一條條文，另老農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亦於同年修正第四條，使國民年金各項給付金額與老農福利津貼給付金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由此可見，政府施政確有依物價變化調整之需要。\n四、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期待透過完臻法制，落實社會救助法照顧弱勢之立法目的。","對照表":[{"law_id":"01128","law_name":"社會救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law_content_id":"01128:01128:2000-05-26-修正:13","說明":"一、現行社會救助法並未明定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在缺乏法源下補助數額難與物價連動而脫離現實。\n\n二、我國經濟在過去三十年間存在通貨膨脹；物價上漲而補助金持平，實際上則代表弱勢族群生活水平惡化。\n\n三、有鑑於此，本席特提出「社會救助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建立生活扶助現金給付的調整機制。期待透過完臻法制，落實社會救助法照顧弱勢之立法目的。","修正":"第十一條　生活扶助以現金給付為原則。但因實際需要，得委託適當之社會救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家庭予以收容。\n\n前項現金給付，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並得依收入差別訂定等級；直轄市主管機關並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n\n第一項現金給付額，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1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