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20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議案名稱":"「企業併購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1/LCEWA01_080811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葉宜津","李應元","陳明文","陳亭妃","許添財","陳唐山","田秋堇","蔡煌瑯","陳歐珀","李俊俋","林岱樺","許智傑","趙天麟","鄭麗君","陳素月"],"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mtime":"2024-01-19T00:36:0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7","last_time":"2015-12-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618號委員提案第18150號","laws":["08107"],"提案編號":"618委18150","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自九十一年起我國引進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契約制度，惟觀諸本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僅侷限於「公司進行併購時」，然而實務運作中，公司通常於併購預備階段便可能運用此等契約，約定一致行使表決權以強化參與公司之經營權，此等情形並無違法，反有助於企業併購達成，故若將適用範圍限於公司進行併購時，並無法達到企業併購法制定之目的，特此擬具「企業併購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院於九十一年參酌美國模範公司法第7.31條有關股東表決權契約之規定，引進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契約制度，並於立法理由中揭示為鼓勵公司或股東間成立策略聯盟及進行併購，並穩定公司決策，有關股東表決權契約應回歸「股東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n二、按該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僅侷限於「公司進行併購時」，惟依實務運作，然而實務運作中，公司通常於併購預備階段便可能運用此等契約，約定一致行使表決權以強化參與公司之經營權，進而促進企業併購目的之達成，故並無限制之必要，為此提出「企業併購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對照表":[{"law_id":"08107","law_name":"企業併購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企業併購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n\n公司進行併購時，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n\n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law_content_id":"08107:08107:2002-01-15-制定:11","說明":"一、本院於九十一年參酌美國模範公司法第7.31條有關股東表決權契約之規定，引進表決權拘束契約與表決權信託契約制度，並於立法理由中揭示為鼓勵公司或股東間成立策略聯盟及進行併購，並穩定公司決策，有關股東表決權契約應回歸「股東自治原則」及「契約自由原則」。\n\n二、按該條規定之適用範圍僅侷限於「公司進行併購時」，惟依實務運作，然而實務運作中，公司通常於併購預備階段便可能運用此等契約，約定一致行使表決權以強化參與公司之經營權，進而促進企業併購目的之達成，故並無限制之必要，為此提出「企業併購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利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修正":"第十條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其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及相關事宜。\n\n股東得將其所持有股票移轉予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金融機構，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並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n\n股東非將前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或住（居）所與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會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信託對抗公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20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