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23人","議案名稱":"「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1/LCEWA01_0808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1/LCEWA01_0808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劉建國","鄭麗君","陳歐珀"],"連署人":["陳素月","吳秉叡","蔡煌瑯","薛凌","黃偉哲","許添財","邱議瑩","葉宜津","趙天麟","林岱樺","陳唐山","許智傑","蔡其昌","李應元","陳亭妃","姚文智","尤美女","高志鵬","陳明文","蘇震清"],"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會期":"08-08-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1-27","2015-12-01"],"會議代碼":"院會-8-8-11"}],"mtime":"2024-01-19T00:35: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1-27","last_time":"2015-12-0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1","會期":8,"字號":"院總第1783號委員提案第18152號","laws":["01592"],"提案編號":"1783委18152","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鄭麗君、陳歐珀等23人，鑑於規費之徵收及減免徵，在規費法中皆有明文規定，包括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等，但卻未將學生納入，導致現行學生優惠票恐因無法源依據而有被隨時取消之可能；但因學生票價優惠制度已行之有年，加上學生亦屬經濟弱勢之一環，故國家應給予適當之優惠措施，以鼓勵學生廣泛參與各式公共活動及資源，培養德行兼備人才，為日後貢獻所學。爰此，特擬具「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規費之對象；其次，中低收入戶亦屬經濟弱勢者，故一併修正予以納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隨著我國教育普及化及公共化，我國國民具有學生身分之時間得以延長，但學生仍是屬於經濟上之弱勢，故現行許多服務對具有學生身分者，皆有相關優惠措施，例如乘坐交通工具、參觀藝文場館及活動，以及影視娛樂等票價優惠。\n二、現行規費法並未將學生列為「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的對象，使得現行學生票價優惠之措施可能隨時中止，故應予以法制化，免生爭議；其次，中低收入戶亦屬經濟弱勢者，爰提案修正予以納入。","對照表":[{"law_id":"01592","law_name":"規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規費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n\n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n\n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n\n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n\n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n\n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之身分證明文件。\n\n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n\n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law_content_id":"01592:01592:2002-11-19-制定:12","說明":"一、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五款，將中低收入戶及學生納入「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的範圍。\n\n二、我國教育朝向普及化及公共化之後，具有學生身分之我國國民就學時間延長，加上大專院校早已取消博碩士生助學金，學生實屬經濟弱勢之一環，故相關票價優惠措施應予以立法保障。","修正":"第十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業務主管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n\n一、各機關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n\n二、各機關學校間協助事項。\n\n三、重大災害地區災民因災害所增加之規費。\n\n四、因處理緊急急難救助所負擔之規費。\n\n五、老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n\n六、基於國際間條約、協定或互惠原則。\n\n七、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徵、減徵或停徵者。"}]}],"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