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12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2人","議案名稱":"「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3/LCEWA01_080813_000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3/LCEWA01_080813_000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張嘉郡","鄭汝芬","陳根德","陳超明","陳碧涵","徐少萍","江惠貞","蘇清泉","費鴻泰","李貴敏","丁守中","吳育仁","楊玉欣","呂學樟","蔣乃辛","王進士","林滄敏","詹凱臣","陳鎮湘","簡東明","徐志榮"],"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兩委員會)","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mtime":"2024-01-19T00:30: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2-11","last_time":"2015-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787號委員提案第18157號","laws":["01017"],"提案編號":"787委18157","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22人，為擴大現行教育駐外人員之遴才管道，提升教育駐外人員專業能力，以促進我國教育及學術國際交流，爰提出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為配合駐外教育人員遴才需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以充裕專業人才。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提升教育駐外人員專業能力，以促進我國教育及學術國際交流，教育駐外人員亟需由具教育專長及兼具外語能力人員擔任，部分特殊語系地區更顯遴才困境，尤以教育部組織調整整併以後，業務範圍更趨多元廣泛，亟需借重學術界人士，以擴大現行駐外人員之遴才管道。\n二、經查，現行教育部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駐外機構不得進用派用人員，嚴重影響駐外人員遴用，實有檢討修整之必要。\n三、綜上所述，為擴大現行教育駐外人員之遴才管道，提升教育駐外人員專業能力，以促進我國教育及學術國際交流，爰提出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第九條修正條文草案，明定：為配合駐外教育人員遴才需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以充裕專業人才，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1017","law_name":"教育部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教育部組織法第六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6","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為擴大現行教育駐外人員之遴才管道，提升教育駐外人員專業能力，以促進我國教育及學術國際交流，爰修正第二項，規定為配合駐外教育人員遴才需求，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以充裕專業人才。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應即歸建。\n\n三、第二項所稱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係指擔任各駐外機構編組表所列以組長或參事為對外名義之職稱。","修正":"第六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n\n前項駐外人員擔任駐外機構教育單位主管職務者，必要時得借調專科以上學校具教授資格者聘任之；借調聘任人員不列計機關法定編制員額，聘任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應即歸建。"},{"現行":"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law_content_id":"01017:01017:2012-01-20-全文修正:9","說明":"一、第一項未修正。\n\n二、增列第二項明定修正條文施行日期。","修正":"第九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12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