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20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議案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3/LCEWA01_080813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3/LCEWA01_080813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歐珀"],"連署人":["王進士","葉津鈴","陳雪生","陳亭妃","高志鵬","黃偉哲","許添財","邱志偉","何欣純","邱文彥","趙天麟","蘇清泉","陳唐山","簡東明","張嘉郡"],"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mtime":"2024-01-19T00:30: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2-11","last_time":"2015-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756號委員提案第18178號","laws":["02017"],"提案編號":"756委18178","案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16人，有鑑於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藉由滑動手機快速獲得資訊已成為現代人習慣性的動作。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卻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諸如邊走動邊滑手機，因專注手機螢幕未及注意前方，導致掉入坑洞或不慎撞到牆壁，也時有所聞。然馬路如虎口，過馬路雖車輛應先禮讓行人，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藉由滑動手機快速獲得資訊已成為現代人常見的習慣性動作。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卻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諸如邊走動邊滑手機，因專注手機螢幕未及注意前方，導致掉入坑洞或不慎撞到牆壁，也時有所聞。在不影響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這些危險因子的風險，由行為人個別承擔，尚非法所不許。\n二、然馬路如虎口，行人通過馬路雖車輛應優先禮讓，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此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之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2017","law_nam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n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n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n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law_content_id":"02017:02017:2011-05-03-修正:97","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五款新增。\n二、現今科技日新月異，行動電話已朝多元性發展，往往集通訊、照相、影音、遊戲等功能於單一手機。科技的進步雖帶來生活的變革，但滑動手機而成為「低頭族」儼然成為公安意外的隱性殺手。然馬路如虎口，行人過馬路雖車輛應優先禮讓，但行人也應盡注意義務而快速通過，不應任意滑動及專注手機而影響車流通過，甚至造成馬路的潛在危險性。畢竟公益大於私益，行人不應藉此而成為車輛禮讓的合理化理由，爰提出本次修正。","修正":"第七十八條　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n\n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n\n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n\n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n\n四、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n\n五、穿越馬路時，未盡注意義務低頭凝視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妨礙公眾及車輛通行者。\n使用行動輔具之身心障礙者，因人行道有障礙物致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不予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20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