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207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3/LCEWA01_0808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3/LCEWA01_0808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mtime":"2024-01-19T00:30: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2-11","last_time":"2015-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187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8187","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為推動國會改革，提升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允應修正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制度設計，以朝向委員會中心主義，並強化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及國會權能；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7","說明":"一、委員會單一召委制。\n\n二、欲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允應修正委員會召集委員之制度設計，經由單一召委制，並結合調查權、聽證權，將可強化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爰修正本條文，採單一召委制，並將每會期互選規定改成每年互選，與本法第三條之一第二項委員會每年組成一次之規定一致，朝向委員會資深制、專業制發展。","修正":"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一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年組成時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現行":"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law_content_id":"04402:04402:1999-01-12-全文修正:4","說明":"一、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以落實召集委員領導委員會議事，發揮專業審查之職能。\n\n二、於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同委員會一人代理主持。","修正":"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為主席，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理主持。"},{"現行":"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應由輪值召集委員決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9","說明":"一、單一召委制下，由召集委員統籌議事，綜理委員會事務及議程安排。\n\n二、委員會議程之安排，由召集委員定之，以落實委員會之專業化。","修正":"第四條之一　各委員會之議程，由召集委員決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30","說明":"一、增訂第四項。\n\n二、修正條文之施行日。","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九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207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