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207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民進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3/LCEWA01_08081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3/LCEWA01_08081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mtime":"2024-01-19T00:30: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2-11","last_time":"2015-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188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8188","案由":"本院民進黨黨團，為推動國會改革，防杜程序委員會再有「擋」案之情事，及要求立法院程序委員會應秉議事公開原則，除錄影錄音及轉播外，程序委員會之會議經過及決議，亦須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以完備程序委員會議事公開之法規範；爰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會執掌如下：\n\n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n\n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秩序之變更。\n\n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n\n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n\n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n\n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n\n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明請願，而其內容符合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n\n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送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說明":"一、增訂第二項，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遞改為第三項及第四項。\n\n二、依現行法就程序委員會執掌只能針對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是否符合本院職權進行審定，並無權將委員提案、政府提案不列入報告事項之權；惟長年為國會多數黨之國民黨團等，歷屆來，常對特定提案提出「暫緩列案」之動議（提案），來「擋」案，之前曾有相當多的提案遭擱置於程序委員會，連列入院會議程進行第一讀會之程序均無法達成，為矯正此一現象，爰增訂第二項，明定符合提案法定要件者，均應列入院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修正":"第四條　本會執掌如下：\n\n一、關於各種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n\n二、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秩序之變更。\n\n三、關於政府提案、委員提案討論時間之分配。\n\n四、關於政黨質詢、立法委員個人質詢時間之分配。\n\n五、關於院會所交與議事程序有關問題之處理。\n\n六、關於人民請願文書、形式審核、移送、函復及通知之處理。\n\n政府提案、委員提案符合前項第一款者，程序委員會應依第五條規定分配提報院會，不得有暫緩列案致無法列入立法院會議議事日程報告事項之情事。\n人民請願文書，雖未標明請願，而其內容符合請願法第五條規定者，視為請願文書。\n\n人民向其他機關請願之請願文書，其副本送本院者，送有關委員會存查。"},{"現行":"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說明":"一、增訂第二項、第三項。\n\n二、程序委員會之議事，經本院民進黨黨團持續堅持，後立法院方修正「立法院會議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五條。惟程序委員會之議事公開，本即應於「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明定之。爰增訂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n\n三、程序委員會會議，現行僅有會議記錄，會議之經過及決議，並未記錄，亦無法刊登於立法院公報。爰增訂第三項，程序委員會會議之經過及決議，應詳為記錄並刊登公報，方符議事公開原則。","修正":"第七條　本會開會時，議事處處長應列席，必要時，得邀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列席。\n\n本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及轉播。\n本會會議經過及決議，應列書面紀錄，刊登公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207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