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207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3/LCEWA01_08081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3/LCEWA01_08081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段宜康"],"連署人":["李俊俋","陳亭妃","薛凌","陳明文","蔡其昌","陳其邁","莊瑞雄","尤美女","姚文智","邱議瑩","蘇震清","李應元","許添財","吳秉叡","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會期":"08-08-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2-11","2015-12-14","2015-12-15"],"會議代碼":"院會-8-8-13"}],"mtime":"2024-01-19T00:31: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2-11","last_time":"2015-12-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3","會期":8,"字號":"院總第1557號委員提案第18191號","laws":["04711"],"提案編號":"1557委18191","案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有鑑於現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總統、副總統之候選人於申請候選人登記時須申報財產，然而申報之資料，僅可供人申請查閱，卻無上網公開，失去本法陽光立法之意旨。然總統、副總統為我國最高之公職人員，廉能係為最重要之道德標準，故應於候選人申報後，由受理之選務機關上網公告之。爰提出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然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報之資料，僅可供人申請查閱，需經受理申請之機關審核後於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查閱，卻無上網公開，失去本法陽光立法之意旨。\n二、總統、副總統為我國最高之公職人員，廉能係為最重要之道德標準，故應與一般公職候選人查閱方式區分。即應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報後，由受理之選務機關上網公告之，俾利人民監督檢視。","對照表":[{"law_id":"04711","law_nam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711:04711:2007-03-05-全文修正:6","說明":"一、新增第三項。\n\n二、本法第六條規定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報之資料，僅可供人申請查閱，並經受理申請之機關審核後，於指定之時間及地點查閱，卻無上網公開，失去本法陽光立法之意旨。\n\n三、總統、副總統為我國最高之公職人員，廉能係為最重要之道德標準，故應與一般公職候選人查閱方式區分。即應於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申報後，由受理之選務機關上網公告之，俾利人民監督檢視。","修正":"第六條　受理申報機關（構）於收受申報二個月內，應將申報資料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之申報機關（構）應於收受申報十日內，予以審核彙整列冊，供人查閱。\n\n總統、副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等人員之申報資料，除應依前項辦理外，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上網公告。\n\n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之申報資料，除應依第一項辦理外，應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n申報資料之審核及查閱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監察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207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