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41214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8/14/LCEWA01_080814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8/14/LCEWA01_080814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連署人":["李昆澤","陳亭妃","葉宜津","趙天麟","黃國書","柯建銘","蕭美琴","段宜康","姚文智","陳素月","邱議瑩","吳秉叡","何欣純","陳節如","薛凌","田秋堇","陳明文"],"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5-12-16","2015-12-17","2015-12-18"],"會議代碼":"院會-8-8-14"},{"會期":"08-08-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5-12-16","2015-12-17","2015-12-18"],"會議代碼":"院會-8-8-14"}],"mtime":"2024-01-19T00:20: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5-12-16","last_time":"2015-12-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8-14","會期":8,"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8196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8196","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為落實選舉罷免訴訟六個月內審結之立法目的，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達速審速結目的，以遏阻賄選歪風，本條第一項後段設有選舉訴訟應於六個月內審結。惟在司法實務實踐上，卻屢屢將之視為沒有法律拘束力之訓示規定，導致各審受理選舉、罷免訴訟法院延宕審結規定之事例多所有聞，使本條之立法目的受到莫大的架空與侵蝕。為使審理選舉、罷免訴訟之各審法官能貫徹速審速結之立法目的，爰增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七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n\n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44","說明":"一、為達「速審速結」目的，以遏阻賄選歪風，本條第一項後段設有選舉訴訟應於六個月內審結之具體明文規定。遺憾的是，在司法實務實踐上，卻屢將此規定曲解為無法律拘束力之「訓示規定」，導致各審受理選舉、罷免訴訟法院延宕審結規定之事例時有所聞，使本條之立法美意受到莫大架空與侵蝕。\n\n二、為使審理選舉、罷免訴訟之各審法官能貫徹速審速結之立法目的，爰增列本條第三項規定。","修正":"第一百二十七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n\n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n\n各審受理選舉、罷免訴訟法院之法官非有重大理由而違反第一項審結規定者，應即付個案評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41214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