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03070102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名稱":"「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增訂第二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1/LCEWA01_090101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1/LCEWA01_090101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19","2016-02-23"],"會議代碼":"院會-9-1-1"},{"會期":"09-01-19","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16-07-01","2016-07-05"],"會議代碼":"院會-9-1-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9-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mtime":"2025-02-12T07:13:3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19","last_time":"2017-09-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669號政府提案第15566號","laws":["01839"],"提案編號":"1669政15566","對照表":[{"law_id":"01839","law_nam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鑒於臺灣地區與香港、澳門間經貿投資及人民往來日益密切，雙方海運、空運事業之發展亦日益重要，目前其他國家海運、空運事業於香港、澳門經營得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稅捐，而我國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澳門因無減免稅捐法據，須負擔較高之賦稅成本，而相對處於不利之國際競爭地位。以香港為例，截至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為止，已與其他國家簽署二十八個全面性租稅協定，及三十三個海、空運單項協定，該等國家之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均可依約定享受租稅減免優惠，而我國海運、空運事業則須負擔較高之賦稅成本。倘得與香港、澳門在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海運、空運事業之所得稅及營業稅，可提升我方海運、空運事業之國際競爭力，促進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間之經貿投資往來及人民交流，並可強化我經貿投資環境，吸引香港、澳門海運、空運事業來臺設立營運據點。\n\n三、鑑此，參酌國際租稅慣例，定明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其應納之所得稅及營業稅，以確保我國海運、空運事業之國際競爭地位，爰為第一項規定。\n\n四、為落實第一項規定，就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爰為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二十九條之一　臺灣地區海運、空運事業在香港或澳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及香港或澳門海運、空運事業在臺灣地區取得之運輸收入或所得，得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協議事項，於互惠原則下，相互減免應納之營業稅及所得稅。\n\n前項減免稅捐之範圍、方法、適用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03070102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