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03070103800","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1/LCEWA01_090101_000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1/LCEWA01_090101_000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議案流程":[{"會期":"09-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19","2016-02-23"],"會議代碼":"院會-9-1-1"},{"會期":"09-01-2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16-07-08","2016-07-12"],"會議代碼":"院會-9-1-20"}],"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案。","提案單位/提案委員":"行政院","議案狀態":"撤案","mtime":"2024-01-18T11:34: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19","last_time":"2016-07-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1-1","會期":1,"字號":"院總第1082號政府提案第15579號","laws":["02912"],"提案編號":"1082政15579","對照表":[{"law_id":"02912","law_name":"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草案","rows":[{"說明":"本條例之授權依據及本院設置之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供產業推動所需之專業支援，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七條規定，特設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說明":"本院之組織性質。","增訂":"第二條　本院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條例之規定。"},{"說明":"本院之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院之主管機關為文化部。"},{"說明":"本院之業務範圍。","增訂":"第四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文化創意產業之創新研究及發展。\n\n二、文化創意產業市場之拓展及行銷。\n\n三、文化創意產業之專業諮詢及輔導。\n\n四、文化創意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n\n五、文化創意產業媒合機制之建立。\n\n六、文化創意之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其流通機制之建立。\n\n七、文化創作產品之商品化及技術移轉。\n\n八、文化創意產業策略之研究。\n\n九、其他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有關事項。"},{"說明":"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範本院創立基金及經費來源。\n\n二、為協助本院之運作發展，本院設立所需之不動產，得由中央政府捐助或捐贈之，於國有財產法作適度鬆綁，爰明定第三項。\n\n三、另為使本院依第三項規定取得之不動產，能確實用於協助本院運作發展之途，達到中央政府捐助（贈）不動產之目的，爰於第四項規定不動產之處分應送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准，未經行政院核准之處分無效。又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財團法人為義務人時，應提出其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備查之證明文件，已足以防範第三人信賴登記取得不動產之情事發生。","增訂":"第五條　本院創立基金新臺幣三千萬元，由中央政府一次編列預算捐助之。\n\n本院經費之來源如下：\n\n一、政府編列預算之補助。\n\n二、受託研究、提供服務及產品之收入。\n\n三、創立基金之孳息及運用收益。\n\n四、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n\n五、其他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相關之收入。\n\n本院設立所需之不動產，得由中央政府依法定預算程序捐助或捐贈之，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規定之限制。\n\n前項由中央政府捐助或捐贈之不動產，其處分應送主管機關報行政院核准；處分未經行政院核准者，無效。"},{"說明":"本院董事會董事之人數、資格與遴聘方式及董事長之產生方式。","增訂":"第六條　本院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九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自下列人員遴選推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董事長；解聘時，亦同：\n\n一、政府相關機關代表。\n\n二、文化創意產業相關之學者專家及業界代表。\n\n依前項第一款聘任之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總數之三分之一。"},{"說明":"本院監察人之人數及聘任方式。","增訂":"第七條　本院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n\n監察人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會議。"},{"說明":"本院董事及監察人之任期、續聘次數及出缺補聘方式。","增訂":"第八條　董事、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n\n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依職務進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n\n董事、監察人任滿前出缺者，由主管機關報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聘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為止。"},{"說明":"本院院長、副院長之人數、任務、聘任與解任方式及任務。","增訂":"第九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副院長一人至二人。\n\n院長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並報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副院長由院長提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n\n院長受董事會之指揮、監督，綜理本院事務；副院長輔佐院長，襄理本院院務。"},{"說明":"本院組織編制及相關人事管理規定之核定程序。","增訂":"第十條　本院董事、董事長、監察人、常務監察人均為無給職。\n\n本院之組織編制及專任人員之任免、薪給、福利、退休及撫卹等相關人事管理規定，由院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說明":"本院捐助章程之訂定及變更程序。","增訂":"第十一條　本院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訂定；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說明":"本院之會計年度。","增訂":"第十二條　本院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說明":"本院預算及決算之編審程序。","增訂":"第十三條　本院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n\n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n\n二、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察人全體查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說明":"為確保本院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爰授權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等事項訂定相關規定，以資周延。","增訂":"第十四條　主管機關為確保本院之正常運作，得就其財產管理、預決算編審、員工之薪資報酬，董事會及監察人職權、董事、監察人及院長之積極及消極資格、解聘事由、職務之執行、利益迴避及其他事項，訂定相關規定。"},{"說明":"本院為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其經費支用涉及政府資源及捐贈之使用，故有將其財務透明之必要，以杜弊端，故明定其接受補助及捐贈、支付獎助及捐贈名單清冊應予公開。惟私人捐贈部分，考量其性質係經費之來源，相較於經費之使用，須受監督之密度較低，宜尊重其公開之意願，爰作但書之規定。","增訂":"第十五條　本院每年度接受補助、捐贈名單清冊、支付獎助及捐贈名單清冊，應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備查之日起三個月內公開之。但私人捐贈之情形，得依其意願為之。"},{"說明":"本院解散之事由及賸餘財產之歸屬。","增訂":"第十六條　本院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設立目的時，主管機關得解散之。\n\n本院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其賸餘財產，歸屬國庫。"},{"說明":"本條例相關組織之籌設需時，爰授權行政院另定施行日期。","增訂":"第十七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03070103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