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1/LCEWA01_090101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1/LCEWA01_090101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王榮璋等24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4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18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19","2016-02-23"],"會議代碼":"院會-9-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9T00:19: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19","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1","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234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8234","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鑑於黨團協商制度長期運作以來，社會對協商之存續與否、啟動門檻、透明程度及議事效率等制度設計，俱有諸多討論及改革呼求。爰此，謹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以合理精進黨團協商之制度設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透明開放：社會對於黨團協商之透明要求極為高漲，國會議事亦應全面開放透明，以對人民具體負責。因此，親民黨團主張，在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記錄併同協商結論，也都要完整全面刊登公報，讓國民不但即時能夠知情，也有全部之詳細紀錄可資查考。\n二、門檻提高：以往協商之啟動，過於隨性浮濫。爰此，親民黨團主張，協商僅得就審查會決議保留協商條文協商之，而最後之協商結論，亦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三、議事效率：歷來國會議事及協商，議而不決之情事所在多有，嚴重延宕國家政策前進。爰此，明定所有經協商之議案，均須限期處理，以共識或表決方式，達致最後結果，以定爭止紛。","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一、議案進行協商時，不但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記錄併同協商結論，也都要完整全面刊登公報，讓國民不但即時能夠知情，也有全部之詳細紀錄可資查考。\n\n二、以往協商之啟動，過於隨性浮濫。爰此，為求議事嚴謹與負責，協商應僅得就審查會決議保留協商條文協商之，而最後之協商結論，亦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於立法院議事轉播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ivod）系統公開直播，另逐字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僅得就審查會決議保留協商條文協商之，協商結論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現行":"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逾一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由院會定期處理。","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8-04-25-修正:87","說明":"歷來國會議事及協商，議而不決之情事所在多有，嚴重延宕國家政策前進。爰此，明定所有經協商之議案，均須限期處理，並以共識或記名表決方式，達致最後結果，以定爭止紛，並明確政治責任。","修正":"第七十一條之一　議案自交黨團協商後應於一周內召集協商，逾兩個月無法達成共識者，應逕行依序交付期滿後之最近院會，以記名表決方式處理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