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議案名稱":"「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0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0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應元等17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親民黨黨團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8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委員趙天麟等16人擬具「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案。","billNo":"1050411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總統、副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8人「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總統交接條例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0700"}],"提案人":["李應元","莊瑞雄"],"連署人":["高志鵬","蔡易餘","姚文智","顧立雄","李俊俋","吳玉琴","余宛如","吳焜裕","徐國勇","鄭寶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趙正宇","王定宇","呂孫綾","鍾佳濱"],"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14"}],"mtime":"2024-01-19T00:13: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6-04-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679號委員提案第18243號","laws":["04320"],"提案編號":"1679委18243","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莊瑞雄等17人，為使總統職務交接的各項工作法制化，以利政權順利轉移，特擬「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政黨輪替常態化，政權轉移未法制化\n目前關於總統職務交接不但沒有專法，免強算是相關法律的「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或「公務人員任用法」，內容不是過時，就是不足。例如前者制定於民國二十五年，最近一次修訂是在民國四十二年。以當時的時空，根本無法想像總統職務交接，因此其規範人員只能籠統涵蓋機關首長、主管人員與經管人員，規範事項更無法適用到總統職務交接。\n至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雖然規定：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各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但並未限制指派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監事。為使對行政機關與公營事業有衡平之規範，本草案亦將限制於看守期指派公營事業董監事。另為避免影響依公務員考試分發任用之進行，故本草案排除之。\n二、政權交接兩造之權利義務應明定\n過去由於未對政權交接兩造之權利義務有法律規範，因此交接的內容非常不標準化。因此本草案規定，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應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該等並得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n此外為避免維安出現空窗期，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之安全維護，提前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n三、看守期間行政權應節制\n將卸任之總統、副總統，自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公告當選日起，至其離職日止，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不得新增重大政策及提出特別預算，不得簽署國際條約、公約、協議及協定，並應暫停執行既有之重大爭議政策。","對照表":[{"law_id":"04320","law_name":"總統職務交接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rows":[{"說明":"明定政權交接時，新舊、總統的權利與義務。","增訂":"第一條　為規範總統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即將卸任總統、副總統在政權轉移中應履行之義務，以及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可享有之權利，特制定本條例。"},{"說明":"明定本條例適用期間。","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係指經中央選舉委員會依法公告當選之日起，至宣誓就職日為止之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說明":"明定主管機關。","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說明":"一、為使總統、副總統職務交接順利進行，總統當選人得成立辦公室辦理各項準備事項。\n\n二、規定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人員協助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俾利交接事項之進行。\n\n三、規定當選人辦公室之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並撥付，其核銷依法定程序辦理。","增訂":"第四條　總統當選人自中央選舉委員會正式公告日起，得成立總統當選人辦公室，辦理就職前之準備事項。\n\n總統當選人辦公室，得調用總統府、國安會、國安局、行政院院本部、各部會人員辦事，該人員所屬機關不得拒絕。被調用人員應依法辦理借調，並於交接期間結束後，隨即歸建。\n\n總統當選人辦公室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支應之。"},{"說明":"一、為使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儘速瞭解國家政務，以便日後順利行使職權，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有義務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n\n二、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時，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增訂":"第五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構）應就其主管業務，向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提出簡報。\n\n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及其所指定之人員，得要求調閱相關文件及其他物件，中央政府各機關（構）及其所屬單位不得拒絕。"},{"說明":"明定總統職務交接事項，並規定交接不清之處理方式。","增訂":"第六條　總統職務交接事項如下：\n\n一、印信。\n\n二、有關國防、外交、兩岸情報之特殊檔案。\n\n三、總統府、國安會與行政院各部會辦理中之重大案件。\n\n四、總統當選人所要求之檔案文件。\n\n總統當選人得指派人員成立交接小組，協助辦理交接事項。\n\n第一項交接事項，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說明":"規規定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起，至新總統就職前，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之範圍。","增訂":"第七條　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日起，至新總統、副總統就職前，中央各級機關不得任用或遷調公務人員及上校以上軍官。並不得指派公營事業、具官方股份之民營事業、或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董監事。\n\n依公務員考試分發任用者，不在此限。"},{"說明":"規定政權進入看守期間，行政權之行使應有之節制。","增訂":"第八條　將卸任之總統、副總統，自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公告當選日起，至其離職日止，除立法院已通過之法律案、預算案及政府經常性支出外，不得新增重大政策及提出特別預算，不得簽署國際條約、公約、協議及協定，並應暫停執行既有之重大爭議政策。"},{"說明":"明定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提前接受特種勤務之保護，避免維安空窗期。","增訂":"第九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與其配偶及一親等直系血親之安全維護，依國家安全局特種勤務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說明":"明定施行日期。","增訂":"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