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2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委員顧立雄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國民黨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3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1200"}],"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劉世芳","洪宗熠","鄭寶清","鍾孔炤","黃秀芳","顧立雄","王定宇","羅致政","蘇巧慧","李俊俋","蔡易餘","蔡培慧","林岱樺","余宛如","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周春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9T00:14: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253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8253","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為推動國會改革，落實立法院委員會中心主義，建立國會議員及各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並強化國會議員行使職權之公開透明，目前各委員會制度設計，實有修正之必要；另為加強議事審查透明與公開化，亦應開放落實現行媒體採訪、旁聽之規定，並由立法院制定委員會旁聽規則，俾利議事旁聽規則朝向法制化，故為促使委員會議案審查更臻專業化與制度化，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強化立法院各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應修正目前召集委員選舉規定，與各委員會每年組成一次之規定一致，將每會期互選規定改成每年互選，朝向委員會資深制、專業制發展。（修正第三條之四）\n二、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同委員會一人代理主持。（修正第四條）\n三、為加強議事審查透明與公開化，雖現行各委員會開會已開放媒體採訪拍攝，惟對於旁聽、一般民眾及公民記者採訪等事項仍有相關禁止規定，且各委員會現場也未明確設置旁聽席，故為落實議會公開透明原則，應修正現行各委員會拍攝採訪與旁聽規則。（修正第九條）","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7","說明":"為強化立法院各委員會專業審查能力，應修正目前召集委員選舉規定，與各委員會每年組成一次之規定一致，將每會期互選規定改成每年互選，朝向委員會資深制、專業制發展，爰修正本條文。","修正":"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年組成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現行":"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law_content_id":"04402:04402:1999-01-12-全文修正:4","說明":"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同委員會一人代理主持。","修正":"第四條　各委員會會議，以召集委員一人為主席，由各召集委員輪流擔任。但同一議案，得由一人連續擔任主席。召集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應指定同委員會委員一人代理主持。"},{"現行":"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15","說明":"一、修正第一項。\n\n二、增列第三項、第四項。\n\n二、為加強議事審查透明與公開化，雖現行各委員開會已開放媒體採訪拍攝，惟對於旁聽、一般民眾及公民記者採訪等事項仍有相關禁止規定，故為落實議會公開透明原則，應修正現行各委員會拍攝採訪與旁聽規則，爰增列第三項、第四項。","修正":"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並設置旁聽席。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n\n除涉國家安全、外交國防機密而決定不公開之秘密會議外，不得禁止媒體採訪及任何人申請旁聽。\n有關委員會媒體、公民記者、旁聽規則，由立法院定之。"},{"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30","說明":"一、增列第四項。\n\n二、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十二月七日修正之條文，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施行。\n\n本法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年○月○日起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