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劉世芳","鍾孔炤","王定宇","李俊俋","林岱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洪宗熠","黃秀芳","羅致政","蔡易餘","余宛如","周春米","鄭寶清","顧立雄","蘇巧慧","蔡培慧"],"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mtime":"2024-01-19T00:14: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6-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254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8254","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鑑於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賦予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之權責，卻因國內憲政制度未臻健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未能具體實施，參酌美國總統赴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為例，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每年得訂期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另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應具備應有之調查權，其組織之設置另以法律定之。爰此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賦予立法院與總統對於總統赴立法院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之啟動機制，卻因國內憲政制度未臻健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至今未能具體實施，國會與民意對總統大政方針產生疑慮，影響國家安全基礎。\n二、參酌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報告，美國總統到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在憲法的原始規定非常簡單籠統。憲法規定總統有時（from time to time）到國會報告國情並向國會建議他認為重要的措施。隨著歷史的演變，這樣一個「有時」去報告，變成每年去一次，而且固定在一月底的某一個晚上。美國透過政治實踐，將憲法一個很籠統的規定，逐步形成特定時間點，避免政治操控，值得我國正視。\n三、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院職權所必須的「資訊獲取權」，是一種必要的「輔助性權力」。鑑於現行法律立法院僅具備文件調閱權，未足充分獲取執行職權之完整資訊，爰提案訂定立法院調查權實施之法律依據。","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十五條之二及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8-05-09-修正:21","說明":"一、現行法律雖賦予總統赴立法院針對國家安全大政方針進行國情報告之啟動機制，卻因憲政制度未臻建全，使總統國情報告之時機與方式屢遭質疑政治考量，至今未能具體實施。\n\n二、參酌美國總統國情咨文報告方式，美國總統到國會進行國情咨文報告，由籠統的憲法規定逐漸演變成每年訂期去一次。美國將憲法一個很籠統的規定，逐步形成特定時間點，避免政治操控，值得我國正視。","修正":"第十五條之二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提議，院會決議後，由程序委員會排定議程，就國家安全大政方針，聽取總統國情報告。\n\n總統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每年得訂期咨請立法院同意後，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現行":"第八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說明":"一、修正章名。\n\n二、本章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之相關規範。","修正":"第八章　調查權之行使"},{"現行":"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文件。\n\n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說明":"依據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立法院調查權乃為執行立院職權所必須的「資訊獲取權」，是一種必要的「輔助性權力」。鑑於現行法律立法院僅具備文件調閱權，未足充分獲取執行職權之完整資訊，爰提案訂定立法院調查權實施之法律依據。","修正":"第四十五條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同意，設調查專案小組，其組織及運作方式另以法律定之。\n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文件。\n\n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