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1070300500"}],"提案人":["賴瑞隆"],"連署人":["劉世芳","洪宗熠","鄭寶清","鍾孔炤","黃秀芳","顧立雄","王定宇","羅致政","李俊俋","蔡易餘","蔡培慧","林岱樺","余宛如","蘇巧慧","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8"]}],"mtime":"2024-01-19T00:14:1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8-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256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8256","案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為賡續推動國會革新，提升議事效率，現行國是論壇制度實無存續之必要性，故應予以廢除；其次，修正調整院會處理臨時提案時間，俾利議事順暢，爰擬具「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充分運用時間，立法院院會處理臨時提案時間應提前至下午十三時至十四時。\n二、立法院設置國是論壇原本是提供委員更多發言機會，以監督行政部門施政，並透過此種較不拘形式與發言方式的管道，提供委員發表政策與揭露時弊，甚至進一步形成公共輿論的機會。然而，近年來立法院已無強行通過法案案例，加上朝野協商機制已臻成熟，國是論壇制度漸失去當初設置意義，甚至部分委員濫用言論免責權，發言內容與政策辯論及議事主旨無關，導致立法院正常議案討論、議決時間浪費，故提案取消國是論壇制度。","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九條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n\n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n\n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說明":"一、本條文第四項既已明定「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而原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於下午五時至六時處理之，與上開意旨顯然不符。\n\n二、故為充分運用時間，提升議事效率，臨時提案處理時間應修正提前至下午十三時至十四時為之。","修正":"第九條　出席委員提出臨時提案，以亟待解決事項為限，應於當次會議上午十時前，以書面提出，並應有十人以上之連署。每人每次院會臨時提案以一案為限，於下午十三時至十四時處理之，提案人之說明，每案以一分鐘為限。\n\n臨時提案之旨趣，如屬邀請機關首長報告案者，由主席裁決交相關委員會。其涉及各機關職權行使者，交相關機關研處。\n\n法律案不得以臨時提案提出。臨時提案如具有時效性之重大事項，得由會議主席召開黨團協商會議，協商同意者，應即以書面提交院會處理。"},{"現行":"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出席委員得於每次院會時間上午九時起，就國是問題發表意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依其抽籤順序，每人發言三分鐘，並應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七條第一項之規定。發言時間屆至，應即停止發言，離開發言台。\n\n前項委員發言之順序，應於每次院會上午七時至八時四十分登記，並於上午八時四十分抽籤定之。\n\n已屆上午十時，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說明":"一、國是論壇實為歷史產物，已無存在之必要，應予以廢除，以增進國會議事效率。\n\n二、刪除本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第四項移為第二項，並酌修文字。","修正":"第二十二條　本院會議開會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但舉行質詢時，延長至排定委員質詢結束為止。\n\n前項會議開會時間已屆，不足法定人數，主席得延長之，延長兩次，仍不足法定人數時，主席即宣告延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