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議案名稱":"「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委員陳學聖等19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4人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22人、委員黃國書等18人、委員鄭天財等20人、委員何欣純等19人、委員鄭麗君等26人、親民黨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2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治芬等1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26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國書等18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李俊俋等23人擬具「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18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學聖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4人「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9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等20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2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4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治芬等1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及第七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4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6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8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3人「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3000"}],"提案人":["何欣純"],"連署人":["劉世芳","王定宇","段宜康","林俊憲","賴瑞隆","李昆澤","吳思瑤","趙正宇","趙天麟","李俊俋","陳素月","蕭美琴","黃國書","鄭麗君","陳其邁","張廖萬堅","鍾佳濱","鄭運鵬","葉宜津","吳焜裕","洪宗熠"],"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2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4"},{"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19"},{"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19"],"會議代碼":"委員會-9-1-22-20"}],"mtime":"2024-01-19T00:14:2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6-05-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082號委員提案第18258號","laws":["02901"],"提案編號":"1082委18258","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2人，鑑於「文化資產保存法」為我國文化資產保護與活化、人才培育之準則，然而近年來對古蹟、歷史建築之認定屢有爭議，且頻傳具歷史文化意義建築遭受破壞，以及古蹟之不當修復，顯見本法對於文化資產之認定應予以修正，並應加強文化資產保存之概念，以及文化資產修復人才之培育。爰提出「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俾利我國文化資產保存精神之落實。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法第三條條文修正，增列古蹟與歷史建築之定義，新增地方史或特殊事件而具有重要意義者；並於民俗一項增列影音項目，俾使與國民生活相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影音如紀錄片、電影等得受本法之保障。\n二、本法第四條參考第三條修正，並修正主管機關。\n三、本法第十一條修正，強化主管機關應對於政府、機關人員及民眾推廣文資保存教育之責任，俾利文化紮根，將文化資產保存觀念帶入各級教育體系。\n四、本法第八十七條修正旨在文化資產修復人才之培育，修正處，一為明列主管機關對於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之列冊、追蹤責任；二為界定文化資產保存與保存者。\n五、本法第八十九條修正，明定主管機關對登錄、指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應盡責任與義務，以及文化資產保存、傳習與修護之技術評等。","對照表":[{"law_id":null,"law_name":null,"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rows":[{"現行":"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n\n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群。\n\n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n\n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n\n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n\n五、民俗及有關文物：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n\n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n\n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說明":"一、修正本法所稱文化資產。\n\n二、第一款增列「地方史或特殊事件之紀念意義」為古蹟及歷史建築。各國對於古蹟與歷史建築保護之法規，多將人物、事件、地方史具特殊意義者歸類其中，例如德國《巴登符騰堡邦文化古蹟保存法》界定文化古蹟為物件之保存在科學、藝術或地方史上有公共利益者；美國《國家歷史保存法》則區分受國家公園局保護之文化資產與自然資產、受指定之重要文化資產、由政府、組織及個人提名對國家、州或社區具重要意義之文化資產。綜上，古蹟、歷史建築、聚落之文資意義，不限於生活需要所營建者，更有因事件或地方史而具有之重要意義者。\n\n三、第五款增列「影音」，舉凡紀錄片、電影如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應納入文化資產保存範圍，以規範性地保存紀錄片、電影等文化產業。","修正":"第三條　本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等文化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下列資產：\n\n一、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地方史因素或特殊事件之紀念意義等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n\n二、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n\n三、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n\n四、傳統藝術：指流傳於各族群與地方之傳統技藝與藝能，包括傳統工藝美術及表演藝術。\n\n五、民俗、有關文物及影音：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信仰、節慶及相關文物及影音。\n\n六、古物：指各時代、各族群經人為加工具有文化意義之藝術作品、生活及儀禮器物及圖書文獻等。\n\n七、自然地景：指具保育自然價值之自然區域、地形、植物及礦物。"},{"現行":"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文建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建會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說明":"配合組織改造與第三條條文酌予修正。","修正":"第四條　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古蹟、歷史建築、聚落、遺址、文化景觀、傳統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及影音、古物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第七款自然地景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條具有二種以上類別性質之文化資產，其主管機關，與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及研究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說明":"為落實文化資產保存精神，主管機關應對於政府、機關人員及民眾進行推廣教育。基於當前民眾與政府機關對文化資產保存觀念之缺乏，應落實文化紮根，將文化資產保存觀念帶入教育體系。","修正":"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人才培育及研究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及文化資產鑑定員；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n\n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落實於各級教育階段課程中。"},{"現行":"第八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具保護需要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列冊追蹤。\n\n前項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主管機關應建立基礎資料之調查與登錄及其他重要事項之紀錄。","說明":"一、文化資產技術保存及保存者應予以造冊追蹤。\n\n二、界定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保存者。","修正":"第八十七條　主管機關應普查或接受個人、團體提報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並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予以列冊、建立基礎資料及追蹤。\n\n本章所稱保存技術，係指進行文化資產保存或修復工作不可或缺，且必須加以保護之傳統技術；其保存者，指保存技術之擁有、精通且能正確體現者。"},{"現行":"第八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協助經指定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保存修復工作。\n\n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工作保障、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主管機關對登錄、指定之文化資產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應盡責任與義務。\n\n二、為提高技能水準、利於技能之運用於文化資產之保存、傳習與修護，新增「技術評等」乙項；以「技術應用」取代「工作保障」，俾利技術保存者及傳統匠師等將傳統技術回歸應用於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修正":"第八十九條　主管機關應對登錄之保存技術及其保存者，進行技術保存及傳習，並活用該項技術於文化資產保存修護與傳承工作。\n\n前項保存技術之保存、傳習、活用與其保存者之技術評等、技術應用、人才養成及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