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2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議案名稱":"「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328070300100"}],"提案人":["曾銘宗"],"連署人":["羅明才","黃昭順","王惠美","吳志揚","蔣乃辛","賴士葆","陳宜民","李彥秀","柯志恩","孔文吉","許毓仁","顏寬恒","林麗蟬","徐榛蔚","李應元","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3"],"會議代碼":"委員會-9-1-20-5"},{"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3-28"],"會議代碼":"委員會-9-1-20-6"}],"mtime":"2024-01-19T00:14:3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6-03-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492號委員提案第18264號","laws":["01584"],"提案編號":"492委18264","案由":"本院委員曾銘宗等17人，擬放寬會計師執行業務區域限制，以因應國內實務快速變遷。另對於會計師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確信服務應遵循相關法令、規章及確信準則規定執行，以增進會計師執業之質與量等，擬具「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三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公布施行以來，歷經十二次修正，本次為因應國內實務環境變遷，適度調整會計師業務之監管規範，以改善會計師執業環境，增進會計師專業功能發揮並提升會計師執業品質，爰修正本法，本次共修正四條條文，茲將其修正要點臚列如下：\n一、放寬會計師加入一個公會即可全國執業。（修正條文第八條、第十三條）\n二、因應會計師提供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確信服務，爰將會計師執行「確信案件」簽證服務可能涉及之疏失情事納入規範範圍。（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1584","law_name":"會計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加入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9","說明":"一、放寬會計師執行業務區域，尚無需依執業區域分別加入省（市）會計師公會，改為加入會計師執業之主（或分）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另依第五十一條規定，若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未成立前，得加入鄰近省（市）會計師公會，即得在全國執業，爰修正第一項文字。\n\n二、配合第一項修正，為發揮會計師公會專業自治功能，以利統一管理會計師加入公會情形，爰新增第二項明定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修正":"第八條　領有會計師證書者，應設立或加入會計師事務所，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及至少加入主（或分）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之省（市）會計師公會為執業會員後，始得於全國執行會計師業務；會計師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n\n省（市）會計師公會應將所屬會員入會資料，轉送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辦理登錄備查。"},{"現行":"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n\n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15","說明":"配合第八條之修正酌修本條第一項文字。","修正":"第十三條　會計師應持續專業進修；其持續專業進修最低進修時數、科目、辦理機構、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全國聯合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訂定發布。\n\n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科目或最低進修時數不符前項辦法之規定者，全國聯合會應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應報請主管機關停止其執行會計師業務；自停止之日起一年內已依規定完成補修者，得洽請全國聯合會報請主管機關回復其執行會計師業務。"},{"現行":"第四十八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n\n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n\n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n\n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n\n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n\n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7-11-27-全文修正:55","說明":"因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要求食品工業等上市、上櫃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規章揭露相關事項，並應取得會計師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確信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為促使會計師執行上開簽證業務，應遵循相關法令、規章及確信準則規定執行，亦不得有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爰新增第二項規定。","修正":"第四十八條　會計師承辦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簽證，不得有下列情事：\n\n一、明知受查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直接損害利害關係人之權益，而予以隱飾或簽發不實、不當之報告。\n\n二、委託人或受查人提供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未依有關法令、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或慣例編製，致有令人誤解之重大事項，會計師因未盡專業上之注意義務而未予指明。\n\n三、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致對於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之內容存有重大不實或錯誤情事，而簽發不實或不當之報告。\n\n四、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執行，並作成工作底稿，即簽發報告。\n\n五、未依有關法令或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簽發適當意見之報告。\n\n六、其他因不當意圖或職務上之廢弛，致所簽證之財務報告或其他財務資訊，足以損害委託人、受查人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n\n會計師承辦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等確信案件之簽證，應依相關法令、規章及確信準則規定執行，並準用前項規定。"},{"現行":"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law_content_id":"01584:01584:2009-05-26-修正:92","說明":"修正第二項，明定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第六條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修正":"第八十一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修正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2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