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巧慧等24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蘇巧慧等24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012070200100"}],"提案人":["蘇巧慧","張宏陸"],"連署人":["徐國勇","呂孫綾","蔡適應","吳秉叡","陳賴素美","黃秀芳","顧立雄","趙正宇","吳玉琴","洪宗熠","余宛如","李俊俋","蔡易餘","王定宇","陳瑩","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鄭寶清","鍾佳濱","吳焜裕","陳曼麗","王榮璋","吳琪銘"],"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9T00:14: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268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8268","案由":"本院委員蘇巧慧、張宏陸等24人，為推動國會改革，應結合「議長中立化」、「委員會專業化」及「黨團協商局部化」，方能有效增進立法效率，並改善立法品質，其具體作法為：一、法律案經委員會審查，其通過條文超過三分之二者，始得提報院會，進行第二讀會；二、經提報院會之法律案、預算案有保留之部分，各黨團始得請求列入黨團協商；三、立法院長、副院長退出黨團協商，協商全程由各黨團間運作之；四、黨團協商全程公開透明，並對外公布之；爰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n\n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n\n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11","說明":"一、增訂第二項，現行條文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n\n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委員會審查法律案，須通過條文數超過總條文數三分之二以上者，始得提報院會，進行第二讀會，以強化委員會專業之責。","修正":"第九條　第二讀會，於討論各委員會審查之議案，或經院會議決不經審查逕付二讀之議案時行之。\n\n法律案經有關委員會審查，其通過條文數超過審查總條文數三分之二以上者，始得提報院會討論。\n\n第二讀會，應將議案朗讀，依次或逐條提付討論。\n\n第二讀會，得就審查意見或原案要旨，先作廣泛討論。廣泛討論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得重付審查或撤銷之。"},{"現行":"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得由院長或各黨團向院長請求進行黨團協商。\n\n立法院院會於審議不須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n\n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83","說明":"一、黨團協商均由各黨團請求之，院長不得介入。\n\n二、為落實委員會中心，法律案或預算案經審查提報院會後，各黨團始得就保留之部分，請求列入黨團協商。","修正":"第六十八條　為協商議案或解決爭議事項，各黨團得請求進行黨團協商。\n\n法律案、預算案經委員會審查提報院會討論後，其保留之部分，各黨團得請求黨團協商。\n立法院院會於審議未列入黨團協商之議案時，如有出席委員提出異議，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該議案即交黨團協商。\n\n各委員會審查議案遇有爭議時，主席得裁決進行協商。"},{"現行":"第六十九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及各黨團負責人或黨鞭出席參加；並由院長主持，院長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院長主持。\n\n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law_content_id":"04414:04414:1999-01-12-制定:81","說明":"一、黨團協商會議由各黨團負責人或幹部出席，院長或副院長不得參加。\n\n二、黨團協商會議由最大黨團負責人主持，最大黨團負責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最大黨團幹部主持。","修正":"第六十九條　黨團協商會議，由各黨團負責人或幹部出席參加；並由最大黨團負責人主持，最大黨團負責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最大黨團幹部主持。\n前項會議原則上於每週星期三舉行，在休會或停會期間，如有必要時，亦得舉行，其協商日期由主席通知。"},{"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一、配合第八十六條項次更改，修正本條第三項。\n\n二、為使協商過程透明公開，修正第四項，並增訂第五項。\n\n三、委員會已通過之條文或決議，不得列入協商，以強化委員會之權威性。\n\n四、黨團協商結論如與委員會通過之條文或決議有明顯差異時，視同無法達成共識，以免黨團協商凌駕委員會。","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三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協商過程之全程紀錄、協商結論均應刊登公報。\n\n前項協商之錄影，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即時播出。\n\n委員會已通過之條文或決議，不得列入協商。\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已通過之決議或條文有明顯差異時，視同無法達成共識，由院會定期處理。"},{"現行":"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n\n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07-11-30-修正:88","說明":"為增加討論，保障多元意見，修正第一項。","修正":"第七十二條　黨團協商結論於院會宣讀後，如有出席委員提議，八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得對其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並由院會就異議部分，進行討論，經討論後由院會就異議部分表決。\n\n黨團協商結論經院會宣讀通過，或依前項異議議決結果，出席委員不得再提出異議；逐條宣讀時，亦不得反對。"},{"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對於逕付二讀議案是否須經黨團協商，漏未規範。為健全議事規範，爰針對本院會議議決逕付二讀之議案，明定得由各黨團請求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協商。其協商程序、協商結論之效力等，均比照付委議案經委員會議決須交付協商之相關規定。","修正":"第七十四條之一　本法第八條所定逕付二讀之議案，各黨團得請求交付黨團協商，並由提案委員或所屬黨團負責召集，並適用本法第七十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