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3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ppg/bills/latest-pass-third-readings/1050706128/process","名稱":"咨請公布"},{"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4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4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葉宜津等21人、委員李俊俋等18人、委員蔡易餘等20人及委員王定宇等18人分別擬具「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0926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61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易餘等20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70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815070200100"}],"提案人":["葉宜津"],"連署人":["陳明文","呂孫綾","鍾孔炤","蘇巧慧","段宜康","鄭麗君","羅致政","李昆澤","陳其邁","黃秀芳","王榮璋","林靜儀","余宛如","趙天麟","陳素月","莊瑞雄","陳曼麗","蔡培慧","吳焜裕","林俊憲"],"議案狀態":"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9-21"],"會議代碼":"委員會-9-2-36-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9-23"]},{"會期":"09-02-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三讀","日期":["2016-11-18","2016-11-22"],"會議代碼":"院會-9-2-11"}],"mtime":"2024-01-19T00:15:2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6-11-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2,"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18274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18274","案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有鑑於特別偵查組之成立，並無實際功能，反淪為政治工具，亦有違檢查官執行職務之管轄，爰擬提案「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02","law_name":"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六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十三條之一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n\n一、涉及總統、副總統、\n\n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n\n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n\n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n\n特別偵查組置檢察官六人以上，十五人以下，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一人為主任，該組之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及其他人員，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自各級法院檢察署中調最高法院檢察署辦事。\n\n特別偵查組為辦案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n\n特別偵查組檢察官執行職務時，得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調辦事之檢察官行使職權，不受第六十六條之一之限制。\n\n立法院得於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偵查終結後，決議要求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赴立法院報告。","law_content_id":"04502:04502:2006-01-13-修正:70","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特別偵查組設立以來，其功能不彰，幾成為政治工具，同時又違反檢察官職務管轄之相關規定，爰予以刪除。","修正":"第六十三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3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