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3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21人","議案名稱":"「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4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4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蕭美琴","鄭麗君"],"連署人":["吳焜裕","周春米","蘇巧慧","林靜儀","鄭寶清","余宛如","蔡培慧","尤美女","陳曼麗","李俊俋","吳玉琴","顧立雄","鍾孔炤","蔡易餘","林岱樺","陳瑩","高金素梅","洪宗熠"],"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12-11"],"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27"}],"mtime":"2024-01-19T00:15:2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7-12-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67號委員提案第18276號","laws":["01123"],"提案編號":"67委18276","案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蕭美琴、鄭麗君等21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第五條及第六條，取得原住民身分之人，其姓名有兩種型態：漢人姓名、原住民傳統名字。而原住民傳統名字係基於族語發音而來，與漢字發音殊異。為使原住民保留回復傳統名字之原有讀音，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尋求原住民在原住民族文化中之定位，爰擬具「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原住民取用傳統名字不限於中文姓名，得選擇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修正第二條）\n二、為求體系一貫，僅以使用中文之傳統名字使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並列登記。（修正第四條）","對照表":[{"law_id":"01123","law_name":"姓名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姓名條例第二條及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n\n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2","說明":"為使原住民保留回復傳統名字之原有讀音，始原住民族語言發展從本身姓名出發，尋求原住民在原住民族文化中之定位。因此臺灣原住民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得使用中文、羅馬拼音或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修正":"第二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n\n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但臺灣原住民之傳統名字得使用中文或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現行":"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n\n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law_content_id":"01123:01123:2015-05-05-全文修正:4","說明":"臺灣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使用中文、羅馬拼音或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定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為求體系一貫，僅以使用中文之傳統名字使用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修正":"第四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中文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或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符號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n\n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3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