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19070204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姚文智等23人","議案名稱":"「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王定宇等20人、委員王育敏等16人、委員徐榛蔚等17人、委員王惠美等22人、委員黃昭順等16人、親民黨黨團、委員吳琪銘等16人、委員施義芳等17人分別擬具「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委員蔣乃辛等18人、委員吳志揚等16人、委員賴瑞隆等17人分別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姚文智等23人擬具「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周陳秀霞等16人擬具「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515070300600"},{"議案名稱":"行政院「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09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20人「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16人「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榛蔚等17人「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2人「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16人「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琪銘等16人「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施義芳等17人「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4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2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8人「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7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志揚等16人「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8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六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周陳秀霞等16人「建築法第十三條及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7070201200"}],"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5-15-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5-15"]}],"mtime":"2024-01-18T11:32:2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8-05-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政府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820號委員提案第18291號","laws":["01158"],"提案編號":"820委18291","對照表":[{"law_id":"01158","law_name":"建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建築法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n\n前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n\n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說明":"一、「建築物耐震系統具有平面、立面不規則性者」屬於易受震害高危險群，詳如內政部頒「耐震設計規範」第1.6節，921大地震即有許多建築物因不規則性弱層效應而倒塌，且於本次台南大震又再度證實，但並未納入機關審查規定項目或委外審查特殊結構範圍。\n\n二、內政部為執行行政院於89年6月16日核定之「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代辦公有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共同供應契約，早已明定「專業審查」機制，且實施十餘年，成效斐然，全民有目共睹；故前述法定審查缺口，確有援引入法的必要性與急迫性，預防重於治療，確保民眾居住環境耐震安全，以維公共福祉。","修正":"第三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審查或鑑定建築物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就規定項目為之，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工業技師依本法規定簽證負責。對於特殊結構或設備之建築物並得委託或指定具有該項學識及經驗之專家或機關、團體為之；其委託或指定之審查或鑑定費用由起造人負擔。\n\n前項建築物除五層樓以下非供公眾使用者外，其耐震系統具有平面、立面不規則性部份，應屬規定項目或特殊結構，由內政部定之。\n第一項規定項目之審查或鑑定人員以大、專有關系、科畢業或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經依法任用，並具有三年以上工程經驗者為限。\n\n第一項之規定項目及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19070204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