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2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議案名稱":"「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7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7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黃昭順等21人、委員劉建國等17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蔣乃辛等19人分別擬具「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案。","billNo":"10712100703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7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8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2500"}],"提案人":["黃昭順","李彥秀"],"連署人":["顏寬恒","賴士葆","林德福","曾銘宗","徐榛蔚","柯志恩","陳宜民","羅明才","呂玉玲","王育敏","吳志揚","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許毓仁","林麗蟬","廖國棟Sufin‧Siluko","張麗善","徐志榮","蔣萬安","林為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30"],"會議代碼":"委員會-9-1-20-7"},{"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1-08"],"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9"},{"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12-05"],"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3"},{"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12-10"],"會議代碼":"委員會-9-6-20-14"}],"mtime":"2024-01-19T00:17:0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8-12-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727號委員提案第18310號","laws":["01542"],"提案編號":"727委18310","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李彥秀等21人，基於上市公司應落實公司治理的透明化及履行企業社會責任，除獨立董事及監察人外，上市公司得依章程設置員工董事。職是之故，爰請提案增訂「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n二、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對照表":[{"law_id":"01542","law_name":"證券交易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證券交易法增訂第十四條之七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股票之上市公司，因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於公司治理上，更需具社會課責，以落實公司透明化經營及屢行企業社會責任。已有的獨立董事及監察人的制度外，若加上員工董事，可謂企業社會責任的鐵三角，更能落實公司治理之理念。\n\n三、從勞資關係來看，員工董事之設置，代表勞資雙方從權利的分享、利潤的分費、到風險的分擔，對塑造勞資一體共存共榮的公司文化，有積極正面的意義。","增訂":"第十四條之七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基於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實踐員工為公司資產之理念，得依章程規定設置員工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員工董事，人數至少一人。\n\n前項員工董事之推派，有成立工會者，由工會推派，無工會者，由全體員工選舉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2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