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2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0人","議案名稱":"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8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8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運鵬等16人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1人及委員王榮璋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趙天麟等20人擬具廢止「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案。","billNo":"1050726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1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運鵬等16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9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3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1900"}],"提案人":["趙天麟","鍾佳濱","鄭麗君"],"連署人":["蔡培慧","林俊憲","林昶佐","鍾孔炤","陳瑩","羅致政","鄭運鵬","葉宜津","何欣純","吳琪銘","周春米","顧立雄","李應元","呂孫綾","蕭美琴","陳素月","賴瑞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25"]}],"mtime":"2024-01-19T00:17:3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6-07-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319號","laws":[],"提案編號":"23委18319","案由":"本院委員趙天麟、鍾佳濱、鄭麗君等20人，有鑑於現行程序委員會對於部分議案多次進行擋案、封殺，令法案無法順利進行審議；而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中關於程序委員會之執掌範圍規範，並未載明程序委員會可阻擋委員提案，另大法官釋字632號更解釋程序委員會不得消極不行使審議。為保障本院委員之職權行使與議案提案權，提升本院之議事效率，配合「立法院組織法」，刪除立法院設立程序委員會之相關規定，將立法院議程之安排與提案手續完備之審定交由議事處處理，爰擬具「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廢止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對於本院程序委員會之職掌範圍規範，載明審定個提案手續是否完備、內容是否符合本院職權之審定、關於議案之合併、分類及其次序之變更等範圍，並未規定程序委員會對於提案程序完整之議案有否決權或消極不審定之權利，合先敘明。\n二、以往本院立法實務運作經驗，藉由程序委員會假程序之名，對特定議案進行實質封殺之實等相關情事屢見不鮮，造成我國立法效能完全取決於部分多數黨之政黨意念，令本院委員之提案權無法彰顯，甚至有違憲之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第632號）。\n三、為令本院議事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不受多數暴力之惡、保障本院委員之職權行使與議案提案權，避免政黨對立加深，減少朝野衝突，刪除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廢除程序委員會之設立，將立法院議程之安排及提案手續完備之審定等行政程序交由議事處處理，落實我國憲法賦予中央民意代表之完整提案權不被剝奪，實現國會改革之目標。\n四、配合刪除立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爰擬具提出「立法院程序委員會組織規程」廢止案。","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2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