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2070202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8人","議案名稱":"「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7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7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葉宜津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高志鵬等21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0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4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定宇等18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麗君等33人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具「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費鴻泰等19人擬具「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管碧玲等17人擬具「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1230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2020701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公民投票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91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宜津等21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9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1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3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0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4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4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33人「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費鴻泰等19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20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17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1人「公民投票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1070200300"}],"提案人":["李昆澤","鍾孔炤"],"連署人":["李應元","黃偉哲","張宏陸","趙天麟","羅致政","王定宇","柯建銘","呂孫綾","林岱樺","蔡易餘","蕭美琴","鄭麗君","洪宗熠","鍾佳濱","鄭寶清","黃秀芳","陳賴素美","徐國勇","葉宜津","李俊俋","張廖萬堅","蔡培慧","蔡適應","吳琪銘","陳素月","黃國書"],"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11"},{"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9"],"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12-15"],"會議代碼":"委員會-9-2-15-1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12-30"]}],"mtime":"2024-01-19T00:17:1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6-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4號委員提案第18322號","laws":["04106"],"提案編號":"1574委18322","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鍾孔炤等28人，鑑於現行的公民投票法於當初立法時設下諸多不合理的制度障礙，如公民投票年齡仍為20歲，不利青年表達意見，公投案之提案、連署及通過之門檻過高，均不利直接民主的落實，更嚴重損及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權利，也扭曲公民投票法制定的原意，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落實主權在民的憲法意旨，爰此，提出「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下修公民投票年齡至18歲：目前世界主要民主國家中僅剩台灣維持20歲才具有投票權，鄰近的日本已在2015年修法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現行「公民投票法」亦將公民投票權的年齡設定在20歲，實屬落後國際趨勢，按相關法令，18歲即有服兵役之義務，負完全的刑事責任並能服公職，故年滿18歲應足以參與公共事務，故修改本法第七條，將公民投票權之年齡由20歲調降為18歲。\n二、調降公投案之提案、連署門檻：現行公投之提案程序分成提案及連署兩階段，全國性公投案之提案需達最近一次正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千分之五，提案經審查通過後再進入第二階段的連署，門檻提高至前述選舉人總數的百分之五，此一高門檻的設計根本是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爰此，連同地方性公投案一併調降提案及連署門檻。\n三、建立電子提案、連署系統：台灣資訊科技發達，電子認證系統已日漸完備，現行報稅也多採取線上辦理，自然人憑證系統更已建置多年，普及率已有一定水準等，足見辦理電子線上提案、連署應非難事，且現行紙本提案、連署的作業方式，耗費公民團體相當大的人力、物力，間接阻擋一般人民發動公投案，爰此，修法明定政府應建立公投提案、連署之電子系統，以利人民行使公投之直接民權。\n四、取消公投案投票率應達50%之門檻，否則視為否決之規定：現行本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投案之投票率若未達50%者，即使該案即視為否決，過去幾次公投案的實務經驗顯示，投票率的規定不僅無法刺激投票率，反而將使反對方採取消極抵制的作法，甚至此一規定將未投票沒有意見者直接視同反對，皆是壓制公民之間政治對話的制度設計，應加以刪除，回歸有效票數中贊成票多於反對票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的規定。如此一來，反而能增加人民參與公投之意願，強化人民之對話，實現本法促進國民行使直接民權之立法目的。","對照表":[{"law_id":"04106","law_name":"公民投票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9-05-12-修正:9","說明":"調降公民投票權年齡至18歲，以促進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修正":"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公民投票權。"},{"現行":"第九條　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一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n\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13","說明":"現行公民投票提案、連署制度採取傳統紙本作業方式，造成資力不足之公民難以進行，間接阻礙人民行使直接民權，形同設下制度性的障礙，為促進人民公投權之行使，明訂政府應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便利人民行使直接民權。","修正":"第九條　主管機關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案人進行提案及連署。\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除另有規定外，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檢具公民投票案主文、理由書及提案人正本、影本名冊各一份，向主管機關為之。\n\n前項領銜人以一人為限；主文以不超過一百字為限；理由書以不超過一千五百字為限。超過字數者，其超過部分，不予公告及刊登公報。\n\n第二項提案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填寫，並分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別裝訂成冊。\n\n採電子提案者，上述文件以電磁記錄之方式提供。\n公民投票案之提出，以一案一事項為限。"},{"現行":"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n\n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n\n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14","說明":"調降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門檻，以促進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修正":"第十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n\n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n\n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現行":"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n\n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n\n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16","說明":"一、調降全國性公民投票連署門檻，以促進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之行使。\n\n二、增列採用電子系統進行連署之程序。","修正":"第十二條　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之事項，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n\n公民投票案連署人名冊，應由提案人之領銜人，於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或完成電子連署登錄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連署。\n\n公民投票案依前項或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視為放棄連署者，自視為放棄連署之日起，原提案人於三年內不得就同一事項重行提出之。"},{"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n\n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32","說明":"調降地方性公民投票提案、連署門檻，以促進憲法保障人民直接民權之行使。","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一以上。\n\n公民投票案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現行":"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市）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n\n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law_content_id":"04106:04106:2003-11-27-制定:36","說明":"一、現行公民投票案之通過設有兩道門檻，其中之一即為投票人數需達有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即投票率需達50%，否則該案即視為否決。此種投票率未達50%即視為否決的制度設計，實際上不但未能達到提升投票意願的目的，實務運作上亦證明容易導致反動員的不民主現象。\n\n二、爰此，刪除投票率需達50%之規定，回歸有效之同意票多於反對票即為通過，如此一來，將會使人民更加關切公投提案，提升投票意願，強化直接民主的實踐。","修正":"第三十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票之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2070202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