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3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9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9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國勇等23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王榮璋等25人擬具「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50722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23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5人「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17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22"]}],"mtime":"2024-01-19T00:17:4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6-07-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325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8325","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長期以來議事運作欠缺符合人民期待的透明性，為消除人民對黑箱作業和密室政治之疑慮，並使人民得以了解立法委員的問政表現，達成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爰配合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相關條文一併修正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又國會議長理應超越黨派秉持中立及公平原則，超然處理國會議事，為促成議長中立化，且為符合責任政治之要求，爰規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選舉，以記名投票方式為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1-12-全文修正:3","說明":"一、為推動國會改革，落實責任政治，爰明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選舉，應採記名投票方式行之。為維持國會自主及落實國會自律，並確保國會議長中立原則，增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n\n二、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對於國會議事運作實屬重要，然現行條文對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出缺時，如何補選，無相關規定，爰補充之。","修正":"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採記名投票；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應本於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n\n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因故出缺時，由立法委員補選產生，其選舉辦法準用第一項之規定。"},{"現行":"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n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1-12-全文修正:5","說明":"一、明定立法院會議不得禁止採訪與旁聽之原則。\n\n二、本條乃本於「會議公開原則」，惟現行規定轉播畫面僅以會議主席及取得發言權並於發言台之發言者為主，未能涵蓋會議全貌。爰針對本院會議實況全程錄影之影像拍攝，應為會議全景畫面，真實呈現會議全貌，期有效改善無法呈現實際合議情況之缺失。\n\n三、國會議事轉播影音訊號為公共財，對其使用不應予以限制，且立法院應主動於其所設網站公開之，若日後設立國會頻道或有新興媒體技術時，亦應一併公開之。","修正":"第五條　立法院會議，除秘密會議外，公開舉行，不得禁止採訪及旁聽。\n\n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得請開秘密會議。\n\n立法院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影像之拍攝，應呈現會議全貌。影音訊號以不經剪輯，不加旁白，不設主持人之方式播出。\n前項錄音綠影，應於立法院所設網站、國會頻道及其他媒體公開之，但秘密會議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3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