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9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90702007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22"]}],"mtime":"2024-01-19T00:17: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6-07-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326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8326","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長期以來議事運作欠缺符合人民期待的透明性，為消除人民對黑箱作業和密室政治之疑慮，並使人民得以了解立法委員的問政表現，達成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爰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相關條文一併修正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1952-12-12-全文修正:8","說明":"一、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按：立法院）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司法院釋字第四六一號解釋理由書亦稱：「……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前述職權，其所設之各種委員會自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藉其答覆時所說明之事實，或發表之意見而明瞭相關議案涉及之事項。」\n\n二、爰參酌憲法規定修正本條文字，使社會上有關係人員亦能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以求達成放寬公民參與之目的。","修正":"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現行":"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15","說明":"一、明定立法院各項會議不得禁止採訪與旁聽之原則。\n\n二、限縮秘密會議之召開，以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為限。\n\n三、現行規定於會議進行中，僅以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提議，即可改開秘密會議，對政府人員請開之情形，亦無明文規定，為免秘密會議浮濫召開，有損議事透明，爰明定均應經委員會決議後，始得召開之。\n\n四、本條修正後，秘密會議之召開，須經院會或各該委員會議決，若令召集委會會議議決亦得召開，即與避免秘密會議浮濫，促成議事透明之意旨不符，爰刪除之。\n\n五、配合本法第八條文字修正，一併修正本條第四項文字。","修正":"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不得禁止採訪及旁聽。但涉及外交、國防或其他依法令應秘密事項而決議不公開之秘密會議，不在此限。\n各委員會會議得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決議改開秘密會議。\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決議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到會備詢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由各該委員會議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