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3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時代力量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9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9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王榮璋等24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4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1800"}],"提案人":["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10"],"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9T00:17:5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327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8327","案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有鑑於國會長期以來議事運作欠缺符合人民期待的透明性，為消除人民對黑箱作業和密室政治之疑慮，並使人民得以了解立法委員的問政表現，達成議事透明化之改革目標，爰配合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議事規則等相關條文一併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我國立法院協商制度的現實運作，常因協商過程不公開而有黑箱疑慮。於105年2月19日，各黨團進行朝野黨團協商時，一致同意政黨協商應公開透明，供社會大眾監督，並已將黨團協商影片放置於立法院議事轉播ivod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之中。爰將各黨團共識明文化，明定協商之過程及結論，均應放置於立法院所設網站、國會頻道及其他媒體公開之，協商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併同協商過程及結論，刊登公報。以使國會議事更加透明公開，落實人民得以監督國會的民主精神。","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紀錄，於立法院所設網站、國會頻道及其他媒體公開之，協商中出席委員及列席人員之發言，應由速記人員詳為記錄，併同協商過程及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3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