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2/LCEWA01_090102_0009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2/LCEWA01_090102_0009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委員林俊憲等21人、委員Kolas Yotaka、莊瑞雄等19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親民黨黨團、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21人、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分別擬具「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瑩等18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廖國棟等19人擬具「原住民身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案。","billNo":"108011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60821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82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Kolas Yotaka等19人「原住民身分法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9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2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3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瑩等18人「原住民身分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1128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9人「原住民身分法增訂第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70324070200200"}],"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高金素梅","李鴻鈞"],"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會期":"09-01-0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2-26","2016-03-01"],"會議代碼":"院會-9-1-2"},{"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9-01-14"]}],"mtime":"2024-01-19T00:18: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2-26","last_time":"2019-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2","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8331號","laws":["01227"],"提案編號":"1722委18331","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擬具「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基本人權是今日世界之主流，每個人均享有決定自我族群識別的權利。在過去威權體制下，許多人失去原住民身分，其所延伸的個人身分的認定問題，是在追討被剝奪的權利，而不是要求特別的、額外的權利。這更是今日我們必須面對的重大責任，更是落實民族意願與尊重文化多元之理念。","對照表":[{"law_id":"01227","law_name":"原住民身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n\n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n\n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law_content_id":"01227:01227:2001-01-04-制定:2","說明":"基本人權是今日世界之主流，每個人均享有決定自我族群識別的權利。在過去威權體制下，許多人失去原住民身分，其所延伸的個人身分的認定問題，是在追討被剝奪的權利，而不是要求特別的、額外的權利。這更是今日我們必須面對的重大責任，更是落實民族意願與尊重文化多元之理念。","修正":"第二條　本法所稱原住民，包括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其身分之認定，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n\n一、山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者。\n\n二、平地原住民：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n\n三、經行政院認定之原住民族，臺灣光復前原籍在山地行政區域或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生」或「熟」有案者，得申請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身分。"}]}],"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