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5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尤美女","顧立雄"],"連署人":["李俊俋","陳曼麗","蔡培慧","余宛如","吳焜裕","王定宇","蔡適應","何欣純","呂孫綾","蘇巧慧","李應元","葉宜津","洪宗熠","張廖萬堅","周春米","黃國書","吳焜裕","吳思瑤","劉世芳","鍾佳濱","黃秀芳"],"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mtime":"2024-01-19T00:08:4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6-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352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8352","案由":"本院委員尤美女、顧立雄等23人，鑑於「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九條明定「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為保障立法獨立不受侵犯，維持立法院院長、副院長公平中立之權力行使、落實國會自主與國會自律、健全政黨政治，爰提出「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亦有相同規定，另於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二項明定「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上開規定令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經具民意基礎之立法委員互選產生，自有民主正當性，且應在主持議事、維持秩序時保有超然獨立、公平中立之立場，此亦為立法院運作之根本基礎。\n二、然則觀之現今國會生態，立法院院長往往受所屬政黨節制，且常須兼任黨職、參與黨務，自難保持公平中立，不但影響立法院議事品質，更使立法院易受特定政黨影響而難維持立法獨立，立法公信力更遭嚴重損害。爰此，擬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項，要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並不得擔任政黨職務。\n三、《立法委員行為法》第九條明定「院會及委員會之會議主席主持會議應嚴守中立。」為落實國會自主與國會自律，國會運作應屬獨立自主事項，既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為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合法性即由全體立法委員共同賦予，職是之故，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去職，亦須經立法院同意。爰此，擬增訂《立法院組織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去職應經由院會同意之。","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1-12-全文修正:3","說明":"為維持立法權之獨立，落實國會自主及國會自律，增訂「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行政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之規定。","修正":"第三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不得擔任政黨職務，嚴守政治中立，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並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現行":"第十三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n\n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n\n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law_content_id":"04401:04401:1999-01-12-全文修正:13","說明":"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其合法性乃由全體立法委員共同賦予，為落實國會自主及國會自律精神，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當選與去職，應經由院會同意。","修正":"第十三條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之任期至該屆立法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立法院院長、副院長於任期屆滿前去職應經院會同意之。\n立法院院長綜理院務。\n\n立法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