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507026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議案名稱":"「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親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段宜康等16人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時代力量黨團、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王榮璋等24人分別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親民黨黨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榮璋等24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09070201800"}],"提案人":["李昆澤"],"連署人":["徐國勇","黃國書","劉櫂豪","鄭運鵬","張廖萬堅","柯建銘","林岱樺","陳明文","趙正宇","李俊俋","吳琪銘","鄭寶清","鄭麗君","賴瑞隆","邱志偉","羅致政"],"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9T00:09:09+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361號","laws":["04414"],"提案編號":"23委18361","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為推動國會改革，貫徹「議事公開原則」，擺脫黨團協商「黑箱」作業之負評，以利人民監督，規定黨團協商應全程即時轉播，並比照院會、委員會會議，製成逐字記錄並刊登公報。爰此，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推動國會改革，貫徹議事公開原則：現行黨團協商最為人所詬病的是不公開透明，現行立委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雖已明訂議案交付黨團協商應全程錄影、錄音、紀錄，惟現行實務上僅將最後的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社會大眾難以針對協商過程監督及究責，實應比照現行院會、委員會的作法，進行即時線上轉播，並將協商過程逐字記錄刊登公報。","對照表":[{"law_id":"04414","law_nam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n\n。","law_content_id":"04414:04414:2010-05-18-修正:91","說明":"一、修正第四項，由於現行黨團協商之記錄，僅於公報上刊登協商結論，並非協商過程之詳實記錄，不利社會大眾進行事後究責，亦導致外界質疑協商過程黑箱。爰此，修正第四項，規定協商過程應比照現行各委員會之記錄方式，採取逐字記錄，並刊登公報。\n\n二、增訂第五項，現行法第五項遞改為第六項。為讓黨團協商過程能為社會所監督，並落實議事公開原則，爰此，增訂第五項，規定黨團協商之錄影、錄音，應即時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播出。","修正":"第七十條　議案交由黨團協商時，由該議案之院會說明人所屬黨團負責召集，通知各黨團書面簽名指派代表二人參加，該院會說明人為當然代表，並由其擔任協商主席。但院會說明人更換黨團時，則由原所屬黨團另指派協商主席。\n\n各黨團指派之代表，其中一人應為審查會委員。但黨團所屬委員均非審查會委員時，不在此限。\n\n依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提出異議之委員，得向負責召集之黨團，以書面簽名推派二人列席協商說明。\n\n議案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協商過程並應逐字記載並刊登公報。\n前項協商之錄影、錄音，應於國會頻道、立法院網際網路多媒體隨選視訊系統即時播出。\n協商結論如與審查會之決議或原提案條文有明顯差異時，應由提出修正之黨團或提案委員，以書面附具條文及立法理由，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507026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