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507026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議案名稱":"「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廖國棟Sufin‧Siluko"],"連署人":["江啟臣","林德福","王育敏","柯志恩","顏寬恒","許毓仁","林麗蟬","黃昭順","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徐志榮","曾銘宗","陳宜民","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費鴻泰","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5"],"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8"},{"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05-16"],"會議代碼":"委員會-9-7-15-18"}],"mtime":"2024-01-19T00:09:1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9-05-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8372號","laws":["05155"],"提案編號":"1722委18372","案由":"本院委員廖國棟等17人，鑑於政府目前所修訂協助原住民族經濟發展的法規，僅侷限於個人或私人企業為主要對象，對於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義之部落，未能給予在經濟發展上的補助或協助。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一般法令單純以社區的概念看待部落，忽略原住民族部落經濟及傳統文化的特殊性，為協助部落發展經濟及傳統文化，爰擬具「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5155","law_name":"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條例草案","rows":[{"說明":"章名","增訂":"第一章　總　　則"},{"說明":"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第一條　為落實協助原住民部落以其特有的傳統文化、自然資源發展經濟產業，促進原住民部落經濟繁榮，以利原住民生存發展，特制定本條例。"},{"說明":"第一項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主管全國性之原住民族事務，本法係規範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爰由該會為中央主管機關。","增訂":"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n\n前項主管機關，於原住民族自治區成立後，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在原住民族自治區為原住民族自治區政府。"},{"說明":"一、第一款原住民族土地定義，係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條第五款之定義。\n\n二、第二款原住民部落定義，係參照原住民族基本法。","增訂":"第三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n\n一、原住民族：係指既存於臺灣而為國家管轄內之傳統民族，包括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拉阿魯哇族、卡那卡那富族及其他自認為原住民族並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民族。\n\n二、原住民：係指原住民族之個人。\n\n三、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n\n四、原住民族土地：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既有原住民保留地。\n\n五、原住民部落：係指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一定區域內，依其傳統規範共同生活結合而成之團體，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者。\n\n六、部落企業：係指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核定之部落所經營之集體共有之企業。"},{"說明":"明定政府須協助原住民部落取得法人地位，並寬列預算輔導部落發展屬於自己特色的產業。","增訂":"第四條　主管機關應積極扶助原住民部落成立法人團體，並得設立企業組織，推動部落經濟產業發展。\n\n政府應寬列預算，提供部落進行人才培訓，並輔導部落進行相關經營管理。\n\n第一項部落企業之設立與運作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有效推動並落實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規劃小組，針對部落經濟發展事務，研擬相關對策。\n\n二、考量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牽涉各部門，由行政院設置規劃小組，專責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事務。","增訂":"第五條　為有效推動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工作，提高於外地工作的原住民重返部落生活意願，協助發揚部落傳統文化，行政院應成立「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規劃小組」由行政院副院長擔任召集人，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為副召集人，並邀集地方政府、學者專家、部落領袖等人員共同組成，其設置要點由行政院定之。\n\n前項政策及規劃小組住要任務如下：\n\n一、擬訂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之政策方針。\n\n二、負責協調、審議、監督及指導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說明":"明定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的方向。","增訂":"第六條　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應依下列原則辦理：\n\n一、以現有部落整體經濟發展為主，部落企業發展為輔。\n\n二、實施結合部落生產、部落傳統文化、自然生態等，進行整體規劃。\n\n三、創造原住民返回部落生活及創業誘因，打造兼具現代經濟模式及傳統特質之部落。"},{"說明":"以基金支應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之需。","增訂":"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原住民部落經濟永續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傳承發揚部落文化，促進部落永續發展等相關事項，應寬列預算支應之，並設置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基金新台幣三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n\n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基金之來源如下：\n\n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n\n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四、基金孳息。\n\n五、其他收入。\n\n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推動原住民部落經濟產業發展時，經常遭遇多項困境，以法明定行政院所需推動事項，以利未來原住民部落的經濟產業發展。","增訂":"第八條　為善用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之優勢及特色，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有助於改善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或指定為重點發展項目，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事項：\n\n一、提供低利融資。\n\n二、提供信用保證。\n\n三、培育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專業人才。\n\n四、協助發展具部落特色之產業。\n\n五、訂定協助部落企業經營管理方案。\n\n六、開辦專門之職業訓練。\n\n七、改善部落基礎建設。\n\n八、推廣部落傳統文化。\n\n九、其他有關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之事務。"},{"說明":"明定原住民部落必須先行進行之工作，以及未來部落發展所需思考進行的範圍與方向。","增訂":"第九條　原住民部落內團體應依據部落居民需求，以部落經濟發展為計畫範圍，經部落會議討論後擬訂部落經濟發展計畫，並依法推出代表，將該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n\n前項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計畫，應包括部落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生態保育、土地分區規劃及未來部落經濟發展構想、後續管理維護及財務計畫，並得提出具發展特色之推動項目。"},{"說明":"為協助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經中央主管核定之區域，中央政府應協助土地方面之取得，以利發展進程。","增訂":"第十條　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區內土地使用，應配合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區計畫內容實施管理。\n\n前項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區範圍內之土地容許使用項目、認定基準、土地使用強度、建築風貌、管理監督方式、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部落居民擬定。"},{"說明":"明定部落會議之權責。","增訂":"第十一條　為管理已核定之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之計劃、部落公共設施、建築物及景觀，部落得召開部落會議訂定相關規範。\n\n前項所訂定之規範，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說明":"明定違反公約之處置方式。","增訂":"第十二條　部落規範經備查後，違反部落公約者，部落會議組織代表應先予勸導，其涉及相關法規規定者，並得請求有關機關依各該法規規定處置。"},{"說明":"為獎勵有功於部落經濟發展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對有功人員進行獎勵。","增訂":"第十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應建立督導制度；並得對發展績效顯著之部落及其代表人，予以獎勵。"},{"說明":"為促進部落觀光發展，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推廣部落觀光旅遊。","增訂":"第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優勢、自然景觀資源、人文特色及生態與文化資產，推動部落旅遊。"},{"說明":"部落人力與人才已外移嚴重，為加強現居於部落或回鄉生活之部落人員的競爭力，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培育部落人才。","增訂":"第十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加強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之宣導。\n\n各級主管機關應對部落特性及需求，分階段開設基礎培訓課程，並加強原住民部落專業人力。\n\n部落在地組織及團體依第十條擬訂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計畫前，應先接受基礎培訓。"},{"說明":"重申《原住民族基本法》優先於其他法令。","增訂":"第十六條　都市計畫或國家公園區域內，辦理原住民部落經濟發展計劃地區，其土地使用管制，依原住民族基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辦理。"},{"說明":"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細則。","增訂":"第十七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施行日期。","增訂":"第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507026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