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507026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議案名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3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3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劉世芳等17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黃昭順等21人擬具「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513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世芳等17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增訂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5070200200"}],"提案人":["黃昭順"],"連署人":["柯志恩","曾銘宗","鄭天財 Sra Kacaw","林為洲","許毓仁","陳宜民","徐榛蔚","王育敏","江啟臣","林德福","陳學聖","簡東明Uliw．Qaljupayare","王金平","賴士葆","廖國棟Sufin‧Siluko","顏寬恒","徐志榮","張麗善","費鴻泰","楊鎮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5"],"會議代碼":"委員會-9-1-35-17"},{"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5-12"],"會議代碼":"委員會-9-1-35-20"}],"mtime":"2024-01-19T00:09:24+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6-05-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762號委員提案第18362號","laws":["01449"],"提案編號":"1762委18362","案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21人，針對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指出；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對於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註銷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並註銷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等，咸認法益權衡有未臻妥適，要求檢討改進。為補強罅隙減少怨懟，避免因眷戶持續占用眷（房）地，及爭訟費時勞民傷財，影響眷村改建整體工作完成；爰提案修正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增訂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仍可獲得相關輔助權益，以加速眷舍房地收回，及明確彰顯政府照顧國軍（榮民）袍澤及軍（榮）眷之德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指出，同意改建之原眷戶除依眷改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得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之權益外，尚得領取同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第二項所定之搬遷補助費及同細則第十四條所定之拆遷補償費。而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不僅喪失前開承購住宅及輔助購宅款權益，並喪失前開搬遷補助費及拆遷補償費；況按期搬遷之違占建戶依眷改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尚得領取拆遷補償費，不同意改建之原眷戶竟付之闕如；足徵眷改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並未臻於妥適，相關機關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進。\n二、按「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目的，係為加速更新國軍老舊眷村，提高土地使用經濟效益，興建住宅照顧原眷戶、保存眷村文化並改善都市景觀等。因此，主管機關應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全般衡量相關法益，對於不同意改建戶，經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願意主動點還者，仍應給與相關輔助，以加速眷舍房地之收回及本條例之立法意旨。\n三、爰增訂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經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由改建基金予以拆遷補償、獲得原規劃圈內政府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輔助購宅款，並得依其職缺編階，價購本條例之零星餘戶及提供優惠利率購宅貸款；另增訂第六項有關拆遷補償面積核算方式及標準，以符政府照顧國軍（榮民）袍澤及軍（榮）眷之德旨。","對照表":[{"law_id":"01449","law_nam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二條　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n\n原眷戶未逾三分之二同意改建之眷村，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經原眷戶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改建說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連署提出申請之眷村，不辦理改建。\n\n主管機關同意前項申請並辦理改建說明會，應以書面通知原眷戶，於三個月內，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及完成認證，始得辦理改建；對於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未於三個月內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完成認證之眷村，不辦理改建。\n\n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辦理改建之眷村，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時，原眷戶應由實施者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不得再依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各項輔（補）助款。","law_content_id":"01449:01449:2009-05-12-修正:23","說明":"因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七二七號解釋意旨，認為眷改條例尚未充分考慮不同意改建所涉各種情事，有關法益之權衡未臻妥適；另為避免經註銷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持續占用眷（房）地，影響眷改土地之活化及處分；考量訴法排除程序冗長，影響眷村改建整體工作之執行進度，準此，對於強制執行完畢前之不同意改建眷戶，經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得予以拆遷補償、部分輔助購宅款、價購零星餘戶及享有優惠利率購宅貸款等輔助，以加速眷（房）地收回及本條例之立法意旨，爰增訂第五、六項。","修正":"第二十二條　規劃改建之眷村，其原眷戶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建者，對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主管機關得逕行註銷其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收回該房地，並得移送管轄之地方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n\n原眷戶未逾三分之二同意改建之眷村，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經原眷戶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改建說明會。未於期限內依規定連署提出申請之眷村，不辦理改建。\n\n主管機關同意前項申請並辦理改建說明會，應以書面通知原眷戶，於三個月內，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及完成認證，始得辦理改建；對於不同意改建之眷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未於三個月內取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完成認證之眷村，不辦理改建。\n\n經主管機關核定不辦理改建之眷村，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都市更新時，原眷戶應由實施者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拆遷補償或安置，不得再依本條例之相關規定請領各項輔（補）助款。\n\n第一項經註銷眷舍居住憑證及原眷戶權益之眷戶，於強制執行完畢前，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自行配合騰空點還房地者，得按點還時當地地方政府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由改建基金予以拆遷補償；可獲得原規劃圈內政府給與之百分之五十輔助購宅款，並得依其職缺編階，以完工決算價價購本條例第十六條之零星餘戶，並由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基金提供優惠利率購宅貸款。\n前項拆遷補償款之發給，以房屋實際丈量面積核計，不包含附屬建物及農林作物，不足七十九平方公尺者，以七十九平方公尺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507026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