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5070261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7人","議案名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國書","葉宜津"],"連署人":["張廖萬堅","李俊俋","羅致政","陳明文","林淑芬","林俊憲","陳其邁","陳素月","洪宗熠","莊瑞雄","何欣純","蔡適應","吳思瑤","黃秀芳","呂孫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08"],"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3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07"],"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4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9-11-04"],"會議代碼":"委員會-9-8-36-14"}],"mtime":"2024-01-19T00:09: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9-11-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308號委員提案第18367號","laws":["04547"],"提案編號":"308委18367","案由":"本院委員黃國書、葉宜津等17人，為目前毒品氾濫已嚴重戕害國人健康，且間接影響治安至鉅，對於現行條文對於施用或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僅處以行政罰並加上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完全無法遏止毒品流竄。鑑於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之危害及對治安之影響亦相當嚴重，爰予提高處罰至刑事罰，而提案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47","law_nam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law_content_id":"04547:04547:1997-10-30-全文修正:10","說明":"一、第一、二項未修正。\n\n二、增列第三項對於施用第三級、第四級毒品之刑事處罰規定。原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依現行條文第11條之1第2項規定，僅處以政罰，加以講習部分，實施以來，幾無成效，其完全無法遏止毒品之危害，爰有必要提高其處罰位階至刑事位階，才能確實遏止毒品之氾濫情事。","修正":"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現行":"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說明":"一、增設第三項，對於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將其由行政罰改為刑罰，衡量本法其他行為之處罰輕重及毒品危害，爰定為六月以下有期徒刑。\n\n二、配合第三項之刑罰增訂及考量毒品危害，刪除第一項、第二項短期刑之拘役、罰金規定，以求輕重衡平。\n\n三、原條文第三項以下依序調整其項次。","修正":"第十一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n\n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n\n持有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n\n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現行":"第十一條之一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n\n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n\n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n\n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law_content_id":"04547:04547:2009-05-05-修正:12","說明":"一、刪除本條。\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並無其他處罰規定，其屬訓示規定，爰予以刪除。\n\n三、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之行為，分別改以第10條第3項、第11條第3項增訂處罰，爰予以刪除。\n\n四、現行條文第三項規定，業以刑法規定，其無存在必要，爰予以刪除。\n\n五、配合第二項之刪除，爰刪除第四項規定。","修正":"第十一條之一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5070261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