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5070261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議案名稱":"「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3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3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麗蟬等34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1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2030701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7人「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3人「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35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6070200700"}],"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簡東明Uliw．Qaljupayare","黃昭順","李彥秀","陳超明","鄭天財 Sra Kacaw","蔣萬安","林為洲","廖國棟Sufin‧Siluko","吳志揚","許毓仁","盧秀燕","柯志恩","張麗善","徐榛蔚","楊鎮浯","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9"],"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12"]}],"mtime":"2024-01-19T00:09:5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6-07-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940號委員提案第18375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40委18375","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有鑑於依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之已成年國人子女，如欲歸化我國國籍，將面臨需要長期在國內居住之情況，然卻因此無法在取得身分證前獲得國內工作資格，進而造成生活上的經濟壓力，此無疑是對欲歸化我國籍之已成年國人子女之變相懲罰。我國既然對國籍認定係採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之情形下，即不應區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子女，對國人子女歸化採差別待遇，尤其更不應使其陷於經濟生活之困境中。爰提出「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n\n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未成年之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5-05-20-修正:4","說明":"一、依現行法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之已成年國人子女，如欲歸化我國國籍，將面臨需要長期在國內居住之情況，然卻因此無法在取得身分證前獲得國內工作資格，進而造成生活上的經濟壓力，此無疑是對欲歸化我國籍之已成年國人子女之變相懲罰。\n\n二、我國既然對國籍認定係採以屬人主義為主，屬地主義為輔之情形下，即不應區分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子女，對國人子女歸化採差別待遇，尤其更不應使其陷於經濟生活之困境中。爰修正本項相關規定，只要其資格完全符合，即得取得身分證。","修正":"第四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件，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n\n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n\n二、父或母現為或曾為中華民國國民。\n\n三、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養子女。\n\n四、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n\n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其父、母或養父母現為中華民國國民者，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雖未滿三年且未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5070261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