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507026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議案名稱":"「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4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4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23人擬具「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麗君等29人擬具「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12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住宅法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2030701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23人「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麗君等29人「住宅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0200"}],"提案人":["顏寬恒"],"連署人":["孔文吉","盧秀燕","廖國棟Sufin‧Siluko","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柯志恩","黃昭順","林為洲","鄭天財 Sra Kacaw","陳超明","張麗善","徐榛蔚","楊鎮浯","李彥秀","吳志揚","蔣乃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06"],"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6"},{"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12"]}],"mtime":"2024-01-19T00:09: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6-04-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447號委員提案第18376號","laws":["01290"],"提案編號":"447委18376","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有鑑於內政部為協助無力購屋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自民國九十六年起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每戶每月補助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減輕其租屋負擔。惟財政部自九十八年度起，要求該部依稅捐稽徵規定提供租金補貼之房東資料，俾供稅捐單位向出租住宅之房東課稅，致房東不願出租住宅予申請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變相增加租金，迭生民怨，影響政府租金補貼政策意旨，爰擬具「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期提高房東出租住宅之意願。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90","law_name":"住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住宅法第六條、第十二條之一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7","說明":"一、本條明定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惟現行條文所定學者委員比例過低，實務上並無法主導審議小組之決策，最後仍亦由主管機關掌控審議方向，專家學者僅淪為背書之工具，爰強化該審議小組專業化功能，提高委員會中專家學者之比例。\n\n二、參酌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規定較為嚴格者如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三條，規定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三分之二者，也有如土地徵收條例、濕地保育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等，皆規定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基此，為強化該審議小組專業化之功能，採折衷比例，委員會中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會總人數二分之一。","修正":"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諮詢、審議住宅計畫、評鑑社會住宅事務，應邀集相關機關、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其中民間相關團體及專家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協助無力購屋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內政部自九十六年起開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以減輕其租屋負擔。嗣財政部自九十八年度起，要求內政部依稅捐稽徵規定提供租金補貼之房東資料，俾供稅捐單位向出租住宅之房東課稅，致房東不願出租住宅予申請租金補貼之弱勢家庭，或變相增加租金，迭生民怨，影響政府租金補貼政策意旨，爰增訂本條文，以提高房東出租住宅意願。\n\n三、另鑑於老年人及青年人的住宅問題已是社會安定與發展的重大隱憂，政府必須加以正視，以符合社會的期待。而在考量資源有效的合理分配下，老年及青年的住宅租金補貼，仍可參考「青年購屋低利貸款作業」規定，設立合理的條件，以使有限的資源，照顧到更多真正需要的老年皮青年，使其能安居樂業。\n\n四、依稅捐稽徵法第十一條之四第一項規定，稅法或其他法律為特定政策所規定之租稅優惠，應明定實施年限並以達成合理之政策目的為限，不得過度。爰預計實施五年，屆時再依執行成果檢討，若執行得當，再予以續辦。\n\n五、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老年及青年之資格條件。","修正":"第十二條之一　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老年、青年及依本法規定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於房屋出租期間所獲得租金，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n\n前項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實施年限為五年。\n\n第一項老年及青年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現行":"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law_content_id":"01290:01290:2011-12-13-制定:61","說明":"配合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新增第二項，定明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俾符法制體例。","修正":"第五十四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n\n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507026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