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5070262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8人","議案名稱":"「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4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4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18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宜民等18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分別擬具「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4人擬具「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4230703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8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3070204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7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4人「國民年金法第十五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3070200800"}],"提案人":["顏寬恒","張麗善"],"連署人":["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蔣萬安","柯志恩","孔文吉","盧秀燕","黃昭順","廖國棟Sufin‧Siluko","林為洲","陳超明","許毓仁","徐榛蔚","蔣乃辛","李彥秀","鄭天財 Sra Kacaw","吳志揚","楊鎮浯"],"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4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4-23"],"會議代碼":"委員會-9-5-26-12"}],"mtime":"2024-01-19T00:10:13+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8-04-2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578號委員提案第18382號","laws":["01230"],"提案編號":"1578委18382","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張麗善等18人，有鑑於國人普遍重視子弟教育，學校普及，大學以上就學率甚高，而無論公私立學校，碩、博士生之學雜費卻一再高漲，惟現行法並未對二十五歲以上就學學生補助，造成學生及家長沉重負擔。爰提出「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30","law_name":"國民年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民年金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n\n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n\n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n\n(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四、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law_content_id":"01230:01230:2011-06-13-修正:15","說明":"一、國人普遍重視子弟教育，學校普及，大學以上就學率甚高，而無論公私立學校，碩、博士生之學雜費卻一再高漲，惟現行法並未對二十五歲以上就學學生補助，造成學生及家長沈重負擔，爰增訂第一項第四款。\n\n二、原第一項第四款遞移為第五款。\n\n三、增訂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保險人在校就學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之數額。","修正":"第十二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依下列之規定：\n\n一、被保險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全額負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五。\n\n二、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n\n(一)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倍者，自付百分之三十，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三十五。\n(二)被保險人，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二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自付百分之四十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五；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三、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n\n(一)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負擔。\n\n(二)中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n(三)輕度身心障礙者負擔百分之四十五，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直轄市主管機關或縣（市）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二十七點五。\n\n四、被保險人在校就學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自付百分之三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七十。\n五、其餘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六十，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四十。\n\n前項第四款之在校就學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5070262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