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1人、時代力量黨團及委員林俊憲等21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黃國書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2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1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020702903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國書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9070200700"}],"提案人":["林俊憲"],"連署人":["李昆澤","陳曼麗","洪宗熠","何欣純","周春米","呂孫綾","王榮璋","鍾佳濱","邱志偉","李俊俋","蔡易餘","徐國勇","顧立雄","江永昌","陳賴素美","鄭運鵬","許智傑","羅致政","陳明文","姚文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22"]}],"mtime":"2024-01-19T00:10: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6-07-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390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8390","案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21人，為促進各委員會議事專業化，與遵行議事公正公開之原則，爰提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呼應社會各界對立法院各委員會專業之期許，與保障議事公正公平之原則，爰修正第八條，明訂各委員會列席人員，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n二、各委員會議事時，得就議題之內容，邀請具相關經驗背景之學者專家，就所詢事項補充說明或發表專業建議，以補充各委員會之專業意見，俾便完善法制。\n三、為遵行議事公開之民主原則、完備議事程序，以及政府資訊公開化之原則，提出第九條條文修正，增加各委員會會議，除秘密會議外，得全程錄音錄影轉播。\n四、各委員會之公開會議，除全程錄音錄影轉播外，為尊重會議主席之專業與議事規則，增加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透過議事公開化，廣收言路，與民意連結溝通，以臻完善。","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得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1952-12-12-全文修正:8","說明":"一、依據憲法第六十七條之立法精神，立法院各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唯現行之條文之第六條與第八條對政府以外之社會人士並無詳細之規定。\n\n二、為提升各委員會會議專業化與保障議事中立公正，必要時，可邀請議題相關之學者專家，就各委員會所詢事項提出專業意見，俾便各委員與行政主管機關參酌。","修正":"第八條　各委員會開會時，應邀列席人員，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就所詢事項說明事實或發表意見。"},{"現行":"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15","說明":"一、為符合政府資訊公開精神，且釐清公開與秘密會議之區別，爰修訂第九條之規定，明定除秘密會議外，均得全程錄音、錄影並轉播。以實踐國會透明化，藉此廣收各界言路，供各委員參酌完善法規。\n\n二、考察國內輿情對於國會透明化、議事開放公民旁聽之期許。為符合憲法之精神與踐行議事公開。各委員會會議，除秘密會議外，若有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之外人民，得提出申請旁聽申請，且經會議主席同意後，使得進入旁聽。","修正":"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n\n各委員會會議，除秘密會議外，得全程錄音錄影轉播。\n除出、列席及會務工作人員外，其餘人員經會議主席同意後，始得進入旁聽。"}]}],"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