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6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趙正宇等20人","議案名稱":"「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趙正宇","鄭寶清","張宏陸","陳賴素美"],"連署人":["李應元","高志鵬","邱志偉","陳瑩","江永昌","呂孫綾","黃偉哲","吳思瑤","蘇巧慧","周春米","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徐國勇","莊瑞雄","劉櫂豪","姚文智","賴瑞隆"],"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13"],"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2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7-1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3-25"},{"院會/委員會":"交通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7-05-18"],"會議代碼":"委員會-9-3-23-13"}],"mtime":"2024-01-19T00:10:58+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7-05-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462號委員提案第18396號","laws":["02016"],"提案編號":"462委18396","案由":"本院委員趙正宇、鄭寶清、張宏陸、陳賴素美等20人，針對公路法第二十七條將現行「隨車徵收」方式，改由「隨油徵收」，以達到使用者及污染者付費，並兼收節約能源效果；第六十一條之一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以使法律用語統一；第六十二條之一增加明確授權，以保障學員學習駕駛訓練權益。爰提出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汽燃費採「隨車徵收」方式，依車輛種類、使用油氣類別及汽缸排氣量畫分等級，由公路監理機關隨車代徵。但汽車燃料使用費應修正為使用者付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因此，特修正第二十七條將汽車燃料費改為「隨油徵收」，以鼓勵節約能源。\n二、「勞動部組織法」已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制定公布，並自同年二月十七日施行，該法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單位，升格為勞動部。因此，為統一法律用語，特修正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n三、據監理單位統計，民營汽車駕駛訓練機構常見消費糾紛，以「調、補課安排」、「無法退費」、「威脅學員撞車後要負修繕責任」等為大宗。監理單位目前因無法律依據，往往無法認定駕訓班違約，造成民眾求助無門，因此，特修正第六十二條之一，以保障學員學習駕駛訓練權益。","對照表":[{"law_id":"02016","law_name":"公路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路法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及第六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n\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29","說明":"現行汽燃費採「隨車徵收」方式，但汽車燃料使用費應改由使用者付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使用者付費」原則。因此，將現行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修正為每公升零售價格百分之二。並明定修正公布一年內施行。","修正":"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每公升一元。\n\n汽車燃料使用費採隨油徵收方式辦理，行政院應於本法修正公布一年內施行之。\n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現行":"第六十一條之一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02-01-18-修正:70","說明":"行政院組織改造後，將我國專責辦理全國勞動業務之「勞委會」已改組升格為「勞動部」。因此，為避免民眾混淆及統一法律用語，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為「勞動部」。","修正":"第六十一條之一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n\n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員為之。\n\n前項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勞動部定之。"},{"現行":"第六十二條之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n\n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law_content_id":"02016:02016:2013-06-18-修正:76","說明":"據監理單位統計，駕訓機構糾紛申訴案例，以「調、補課安排」、「無法退費」、「威脅學員撞車後要負修繕責任」等為最常見的消費糾紛。但監理單位除督促駕訓班改正外，卻無法認定駕訓班違約，以致造成民眾求助無門。因此，修訂加列明確授權，以保障學員學習駕駛訓練權益。","修正":"第六十二條之一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n\n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程序、設備基準、組織、師資、課程、收費、退費、調補課安排、訓練期間發生事故賠償責任、督導考核等與對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限制、禁止事項與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核減招生人數、定期停止派督考及定期停止招生，或廢止其立案證書之條件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6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