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6070201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國勇等32人","議案名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7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7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高志鵬等20人、委員李昆澤等17人、委員徐國勇等32人、委員王定宇等18人、委員林俊憲等18人、委員李俊俋等25人及時代力量黨團分別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17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定宇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俊憲等18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04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5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0070202800"},{"議案名稱":"本院時代力量黨團「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5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0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3800"}],"提案人":["徐國勇"],"連署人":["王定宇","趙正宇","高志鵬","黃秀芳","劉世芳","黃偉哲","姚文智","蘇巧慧","李應元","蘇治芬","周春米","洪宗熠","張宏陸","林靜儀","鄭寶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琪銘","許智傑","陳曼麗","莊瑞雄","吳思瑤","蔡易餘","鍾孔炤","吳玉琴","陳賴素美","賴瑞隆","鍾佳濱","王榮璋","李俊俋","顧立雄","呂孫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31"],"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5"},{"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3"],"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22"]}],"mtime":"2024-01-19T00:11:4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6-04-2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044號委員提案第18407號","laws":["01177"],"提案編號":"1044委18407","案由":"本院委員徐國勇等32人，中華民國憲法雖於第十七條與第一百三十三條保障人民罷免之基本權利，惟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有關罷免規定之高門檻、及限制宣傳罷免與阻止罷免之規定，對於罷免案之成立、通過造成極大之阻礙，顯有過度限制人民基本權利之嫌，為維護人民受上開憲法明文規範保障之罷免權，爰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七條規定：「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然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卻就罷免案之提議、連署、投票設定極高之門檻，不利罷免案之通過，且亦規定不得宣傳罷免及阻止罷免，顯對於憲法所保障之罷免權有過度限制之嫌。\n二、罷免案欲成立、通過，必須有足夠人數參與「提議」、「連署」及「投票」，若不得宣傳罷免活動，除過度限制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外，更對於人民行使其罷免權造成實質上之侵害，且僅有選舉活動得以造勢宣傳，罷免活動反而遭受限制，顯不合理；另一方面，對被罷免人而言，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僅保障其得提出答辯書，亦禁止其透過宣傳阻止罷免之提出及成立，益徵現行規範有不當之處。\n三、準此，為排除現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有違憲之虞之現況，爰提案予以修正。","對照表":[{"law_id":"01177","law_nam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n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n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n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89","說明":"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現行規定之提議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修正":"第七十六條　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n\n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n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n\n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n\n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現行":"第八十一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三以上。\n\n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n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95","說明":"人民之罷免權乃受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之基本權利，為使罷免案較易成案爰將現行規定之連署人數門檻降低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修正":"第八十一條　罷免案之連署人，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連署人，其人數應為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十以上。\n\n前項罷免案連署人人數，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n\n同一罷免案之提議人不得為連署人。提議人及連署人之人數應分別計算。"},{"現行":"第八十六條　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n\n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n\n罷免案之進行，除徵求連署之必要活動外，不得有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n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00","說明":"原條文第三項規定禁止進行罷免或阻止罷免之宣傳活動，已對於人民受憲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七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及罷免權造成過度之限制，應予以刪除。","修正":"第八十六條　罷免案提議人，於徵求連署期間，得設立罷免辦事處，置辦事人員。\n\n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不在此限。\n\n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現行":"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人數不足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或同意罷免票數未超過有效票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均為否決。","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05","說明":"原條文對於罷免案通過門檻之限制，與當選門檻僅須相對多數決相差甚鉅，對於人民行使受憲法第十七條所保障之罷免權造成過度之限制，爰修正為罷免案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修正":"第九十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即為通過。反之為否決。"},{"現行":"第一百十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n\n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n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n\n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n\n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n\n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177:01177:2007-11-06-全文修正:126","說明":"配合本法第八十六條修正，刪除相關罰則。","修正":"第一百十條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n\n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n\n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五十條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n\n報紙、雜誌未依第五十一條規定於廣告中載明刊登者之姓名，法人或團體之代表人姓名者，處報紙、雜誌事業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二倍之罰鍰。\n\n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經制止不聽者，按次連續處罰。\n\n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違反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者，依前項規定，併處罰其代表人及行為人。\n\n委託大眾傳播媒體，刊播競選廣告或委託夾報散發宣傳品，違反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者，依第六項規定，處罰委託人及受託人。\n\n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6070201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