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226070202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5人","議案名稱":"「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08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08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0人擬具「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邱志偉等25人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420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兵役法第十七條、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2030701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0人「兵役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2200"}],"提案人":["邱志偉","賴瑞隆","蘇震清","趙正宇","劉世芳"],"連署人":["呂孫綾","陳其邁","林俊憲","李昆澤","蔡易餘","鄭寶清","何欣純","姚文智","陳明文","吳琪銘","高志鵬","鍾孔炤","尤美女","許智傑","張宏陸","蘇巧慧","莊瑞雄","吳秉叡","羅致政","蔡培慧"],"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1"],"會議代碼":"委員會-9-1-35-11"},{"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4-19"]}],"mtime":"2024-01-19T00:11: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6-04-1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159號委員提案第18416號","laws":["01417"],"提案編號":"159委1841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賴瑞隆、蘇震清、趙正宇、劉世芳等25人，鑑於國防部提出防災整備的作法，國軍對於災害防救的角色由「接受申請、支援」轉換為「主動、協調執行」，從以往應援改為中心任務。現行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明定國防部得依災害防救需要，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然兵役法關於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召集項目卻未將災害防救列入其中，為配合災害防救法規定，爰此擬具「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2009年八八水災之後，應中央要求，國軍把災害防救作為中心任務，國防部對於災害防救的角色由「接受申請、支援」轉換為「主動、協調執行」。民國98年1月至102年2月28日，國軍投入救災兵力為847,832人次，車輛39,049車次，飛機7,092架次，舟艇1,348搜次。然國家建立軍隊的目的，主要還是應付外在敵對勢力的威脅，建立堅實的國防武力，達成防衛固守、有效嚇阻的國防戰略，因此召集後備軍人進行災害防救，可避免常備部隊兵力無法滿足災害防救任務之情況，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也於民國99年進行修正，明定國防部得運用應召之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任務。\n二、現今兵役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後備軍人之召集種類，有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以及點閱召集，然並無有關災害防救支援之規定，為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並賦予國防部召集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之法源依據，爰此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增訂「災害防救召集」之項目。","對照表":[{"law_id":"01417","law_name":"兵役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n\n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n\n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n\n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n\n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n\n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law_content_id":"01417:01417:2000-01-15-全文修正:45","說明":"現今兵役法第三十七條關於後備軍人之召集種類，有動員召集、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以及點閱召集，然並無有關災害防救支援之規定，為配合災害防救法第三十四條之修正，並賦予國防部召集後備軍人支援災害防救之法源依據，爰此修正兵役法第三十七條條文，增訂「災害防救召集」之項目。","修正":"第三十七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應下列召集：\n\n一、動員召集：戰爭或非常事變時，依作戰需要實施之。\n\n二、臨時召集：平時為現役補缺、停役原因消滅回役，戰時為人員補充或在軍事警備上有需要時實施之。\n\n三、教育召集：依軍事需要，於舉行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n\n四、勤務召集：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為輔助戰時勤務或地方自衛防空等勤務需要實施之。\n\n五、點閱召集：於點驗或校閱時實施之。\n\n六、災害防救召集：依災害防救需要執行災害防救任務時實施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226070202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