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1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4人","議案名稱":"「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10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10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陳亭妃","林俊憲","徐國勇"],"連署人":["王榮璋","李應元","陳賴素美","周春米","陳瑩","黃秀芳","吳思瑤","吳焜裕","陳明文","張廖萬堅","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吳秉叡","呂孫綾","蘇巧慧","鄭寶清","陳曼麗","王定宇","許智傑","邱志偉","趙正宇"],"議案狀態":"審查完畢","mtime":"2025-02-12T08:11:17+08:00","提案來源":"委員提案","議案類別":"法律案","字號":"院總第1374號委員提案第18435號","laws":["01880"],"提案編號":"1374委18435","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陳亭妃、林俊憲、徐國勇等24人，鑑於臺灣與中國往來日趨頻繁，交流範圍逐漸擴大，雙邊合作已漸為常態。惟臺灣與中國關係在政治上有其特殊性，又中國對臺至今仍未放棄主權之主張，甚已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將武力犯臺合法化，對臺之經貿政策亦多隱含政治目的。為確保國內產經環境健全，加強國會監督機制，以防止中國透過各類交流影響我國國家安全與國民權益，爰擬具「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臺灣與中國近年交流日趨頻繁，自2008年起，雙方簽署之協議高達十八項，多屬涉及各類管制鬆綁，然中國迄今仍未放棄對臺擁有主權，故各項協議之簽訂，均有其政治意涵，不免對我國國家安全與利益產生影響，為確保國家安全，體現國民主權，與中國簽訂之各項協議，應經國會審議，藉由民意機關之監督，以維護我國國家主權與尊嚴。\n二、查現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條之規定，立法院對於臺灣與中國所簽署協議，係以「協議內容是否涉及修法或法律制定」作為判準，決定採以審議或備查之方式監督。惟協議內容是否涉及修法或法律制定，並非僅藉協議條文或法條即可知悉，又現行備查制，恐造成行政機關得以規避國會監督，有違權力分立原則，易使行政機關恣意行事。為避免行政機關規避國會實質監督，臺灣與中國所簽署之協議均應由國會進行實質審議，以確保國家安全與利益。\n三、臺灣與中國間之開放交流是我國邁向正常化國家的必經之路，惟兩國關係特殊，健全的法制規範與落實國會監督實為交流不可或缺之基礎。爰此，為彰顯國民主權，落實國會監督，以維護國內產經環境與就業市場之穩定，特提出臺灣與中國締結協議處理條例草案，以免我國於交流過程中未蒙其利，卻已先受其害。","會期":1,"屆期":9,"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撤案","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7-09-27"],"會議代碼":"委員會-9-4-15-1"}],"meet_id":"院會-9-1-3","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7-09-27","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1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