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1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32人","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10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10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李俊俋等32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1070300800"}],"提案人":["李俊俋","林俊憲","陳歐珀","江永昌"],"連署人":["陳賴素美","周春米","李應元","黃秀芳","陳明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王定宇","吳焜裕","吳思瑤","邱議瑩","鄭寶清","陳瑩","蘇巧慧","呂孫綾","羅致政","顧立雄","吳秉叡","何欣純","許智傑","黃偉哲","蔡易餘","陳曼麗","洪宗熠","張廖萬堅","陳素月","賴瑞隆","趙正宇","邱志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08"]}],"mtime":"2024-01-19T00:12:55+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8-06-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437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8437","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林俊憲、陳歐珀、江永昌等32人，鑑於現行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各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係基於議事公開原則促進議事運作透明，為強化政府資訊公開，便利人民參與，健全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之機制，以提升國會問政品質；又為改革國會協商機制，明確規範黨團協商態樣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落實陽光國會，便利全民監督，健全公民參與國會機制，明定委員會議事以公開為原則，非秘密會議開放媒體採訪與旁聽，以期增加公民監督國會問政之效果。爰修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n二、為回歸以委員會專業討論為核心，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明訂各委員會於審查法案時，若該法案審查完畢所保留之條文數超過該法案總條文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繼續審查，不得提報院會，爰修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及第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公開舉行。但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7-11-30-修正:15","說明":"為避免法規解釋爭議，宜將秘密會議性質加以界定，同時強化議事公開原則之落實，要求非此等秘密會議，不得禁止媒體採訪及任何人旁聽，以期增加公民監督國會問政之功能。再者，有關委員會旁聽規則之內容，應由立法院完成法制化，俾能提供各委員會及社會大眾遵循之規範。爰此，建議修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九條條文。","修正":"第九條　各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不得禁止媒體採訪或旁聽。但涉及國家安全、外交機密而決定不公開之秘密會議者，不在此限。\n\n各委員會會議經院會或召集委員會議決定，得開秘密會議。\n\n在會議進行中，經主席或各該委員會委員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得改開秘密會議。\n\n應委員會之請而列席之政府人員，得請開秘密會議。"},{"現行":"第十條之一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2-01-15-修正:17","說明":"為回歸以委員會專業討論為核心，落實委員會中心主義，明訂各委員會於審查法案時，若該法案審查完畢所保留之條文數超過該法案總條文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繼續審查，不得提報院會，爰修訂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十條之一。","修正":"第十條之一　各委員會於議案審查完畢後，應就該議案應否交由黨團協商，予以議決。但審查會決議保留條文之條文數為該法案總條文數三分之一或以上者，應繼續審查，不得提報院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1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