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1070202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1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1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德福"],"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mtime":"2024-01-19T00:13:07+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6-05-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441號","laws":["04401"],"提案編號":"23委18441","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國會議長在主持議事必須嚴守議事程序中立，不宜具有濃厚之黨派色彩。為建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超出黨派之中立地位，並強化立法院議事過程之透明度，爰擬具「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立法院為合議制機關，國會議長（院長）是國會權力的中心，其權力獨立源自於國會，而非其他組織之授予，政黨僅是議長整合議事的工具，而非其權力合法化之基礎。因此，國會議長在主持議事必須嚴守議事程序中立，實應立於與法官相類之中立地位，不宜具有濃厚之黨派色彩。是立法院院長、副院長不得兼任黨職及從事黨務活動，實有明文規範之必要。\n二、為求國會議事透明化，設置國會頻道直播立法院各項議事及協商，故於秘書處執掌下新增有關國會頻道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等事項。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n為建立立法院院長、副院長超出黨派之中立地位，並強化立法院議事過程之透明度，爰擬具修正條文如后。","對照表":[{"law_id":"04401","law_name":"立法院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組織法第三條及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產生）\n\n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院長應本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說明":"一、為使立法院長、副院長忠實恪遵法律行使職權，自應立於與法官相類之中立地位，不宜兼任政黨黨職，以及從事黨務活動。\n\n二、增訂第三項議長中立化條文，原第三項條文移列為第四項。\n\n三、為維持議事秩序、議事運作順暢及立院安全，賦予院長指揮國會警察之權。","修正":"第三條　（院長及副院長之產生）\n\n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n\n立法院長、副院長應超出黨派以外，不得兼任黨職，以及從事黨務活動。違反者，應立即辭去立法院長、副院長職務。\n立法院院長應嚴守公平中立原則，維持立法院秩序，處理議事，必要時得指揮國會警察排除議事干擾。"},{"現行":"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n\n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n\n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n\n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n\n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n\n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n\n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n\n十一、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n\n十二、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說明":"一、為求國會議事透明化，設置國會頻道直播立法院各項議事及協商，故增列第一項第十一款秘書處執掌，有關國會頻道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等事項。\n\n二、第一項增列第十一款國會頻道業務，其後各款次依序調整。\n\n三、增列第二項，為免立法院缺乏專業之媒體從業、經營及技術人員，有關國會頻道之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修正":"第十六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n\n秘書處掌理下列事項：\n\n一、關於文書收發、分配、繕校及檔案管理事項。\n\n二、關於文稿之撰擬、審核及文電處理事項。\n\n三、關於印信典守事項。\n\n四、關於研究發展及管制考核事項。\n\n五、關於國會外交事務事項。\n\n六、關於公共關係事項。\n\n七、關於新聞之編輯、發布及聯絡事項。\n\n八、關於新聞資料之蒐集、分析、整理及保管事項。\n\n九、關於本院視聽媒體之規劃、設計及運用事項。\n\n十、關於新聞媒體之聯繫及委員活動之報導事項。\n\n十一、關於國會頻道之規劃、設計、建置、轉播及運用事項。\n\n十二、其他有關秘書業務事項。\n\n十三、不屬其他處、局、中心、館之事項。\n\n前項第十一款有關國會頻道之建置及轉播得委託電視台執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1070202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