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1070202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國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3/LCEWA01_090103_0010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3/LCEWA01_090103_0010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賴瑞隆等17人、委員陳明文等2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及民進黨黨團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黨團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瑞隆等16人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委員趙天麟等16人、委員顧立雄等23人分別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70612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7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19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明文等2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2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8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民進黨黨團「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1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瑞隆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60504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16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顧立雄等23人「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第四條及第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1200"}],"提案人":["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林德福"],"連署人":[],"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會期":"09-01-0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04","2016-03-08"],"會議代碼":"院會-9-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9"},{"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5-02"],"會議代碼":"公聽會-201604270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8-06-11"]}],"mtime":"2024-01-19T00:13:10+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04","last_time":"2018-06-1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3","會期":1,"字號":"院總第23號委員提案第18442號","laws":["04402"],"提案編號":"23委18442","案由":"本院國民黨黨團，有鑑於委員會專業化之建立，有賴資深制為基礎，然目前立法院委員會缺乏資深制，不僅影響委員會專業功能，也削弱委員會監督政府施政之能力。為建立委員會之資深制，以強化委員會的專業化，出任召集委員者應具備一定資歷條件，爰擬具「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402","law_nam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其選舉辦法另定之。","law_content_id":"04402:04402:2009-01-13-修正:7","說明":"一、為強化委員會專業性，爰增訂本條第一項，擔任召集委員者須具備一定的資歷條件之各款規定，令委員會走向專業、資深化以達提升議事效率與品質。\n\n二、增訂本條第二項，規定若無委員符合專業及資深條件資格之選舉方式。\n\n三、增訂第三項委員出缺時之選任方式。\n\n四、增訂第四項授予法源依據訂定選舉及補選召委之辦法。","修正":"第三條之四　立法院各委員會置召集委員二人，由各委員會委員於每會期互選產生；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始得為召集委員：\n一、於該委員會擔任二年以上委員者。\n二、於該委員會擔任一次以上召集委員者。\n該委員會委員皆未具有前項資格時，由各委員會委員互選之。\n召集委員出缺時，依本條規定辦理。\n召集委員選舉及補選辦法另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1070202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