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2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許淑華等17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呂玉玲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淑華等16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羅明才等22人擬具「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622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條及第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呂玉玲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8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淑華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明才等22人「勞動基準法增訂第四十三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7070200300"}],"提案人":["賴士葆"],"連署人":["蔣乃辛","柯志恩","王育敏","簡東明Uliw．Qaljupayare","許淑華","林德福","楊鎮浯","費鴻泰","吳志揚","盧秀燕","曾銘宗","林為洲","許毓仁","馬文君","李彥秀","陳學聖","羅明才","陳雪生","蔣萬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13"],"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6-21"]}],"mtime":"2024-01-19T00:04:36+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6-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8457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8457","案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0人，針對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給予勞雇雙方得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者的彈性空間，考量現行法規由於評定不透明而衍生問題，修正「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適用對象」由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以建立事前審查及事後監管之機制，另該適用範圍之勞動契約應由主管機關制定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參考，避免部分行業濫用或誤用，以符合勞動基準之保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修訂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針對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本法八十四條之一給予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者的彈性空間，考量現行法規由於評定不透明而衍生問題，因此將事前審查與事後監管之程序建置，以改善現況，修正將「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適用對象」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另該適用範圍之勞動契約應由主管機關制定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參考，避免部分行業濫用或誤用，以符合勞動基準之保護。\n二、因應行業轉型：「勞動基準法」源自於「工廠法」，因此，當初之立法精神與意旨適用範圍較傾向工業，但由於產業與經濟演化，我國勞動人口已由「工業」轉型為「服務」導向，因此非典型勞動型態的工作者日增，85年為因應行業轉型擴大適用範圍，增訂本法八十四條之一，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方式，來納入三大類之行業工作者。\n三、部分行業勞動條件惡劣：工資給付應考量經濟發展，但更須符合勞工家庭基本維生需求及其尊嚴，而合理工時亦應兼顧產業需求與不影響勞工健康，然而該法於八十四條之一所列「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適用對象」因缺乏審查與監管機制，無法有效因應及規範勞雇問題，在實務上，部分行業，包括保全、醫療服務、客運司機等工作者的勞動條件，未獲得充分保障，不時發生過勞猝死的案例，其中保全業，甚至各級機關勞務採購之契約也違反規定，使得「派遺」員工，處於工時與薪資均惡劣的勞動條件，造成部分行業僱主規避基本工資，使得勞工的月薪表面看起來似乎高於基本工資，但平均時薪低於法定標準，例如保全業員工每天上班12個小時，實際月領工資僅21,000~22,000，平均時薪約90元左右，其中學校保全員甚至低至5~60元。\n四、現行法規不周之問題與爭議：\n1.未訂定審查與監管機制：勞動基準法八十四條之一現行法規由於未臻周全，未訂定審查及監管機制，形成「中央機關核定公告適用對象」的評定標準不透明、「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該條文適用對象之工時」的標準不一，造成執行上的爭議。\n2.勞雇資訊不對等：由於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對象，必需由勞雇雙方另行訂定勞動契約，但是，一方面勞工可能並不確知所從事工作被納入適用對象，另一方面對於法定的勞動條件之資訊不足，而部分行業任意援用，致有濫用之虞的問題，都會使得勞雇之間勞動契約之約定能力顯不相當。\n3.語意模糊：「約定」之用詞，在本法上定義應適用於勞動契約，但非法律用語，若日後勞資爭議發生進而訴訟時，並不一定被法院所採納，形成不必要的困擾。\n五、適用對象範圍應經審議：該法八十四條之一之落實，應建立勞資雙方對等之協商平台，但是，目前我國工會組織並無法涵蓋多元行業，而替代性的勞資會議，則經常因為勞工資訊不對等，也沒有足夠的協商能力，因此，政府應建置類似本法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平台，採納並協調勞、資、政、學各方意見，以達到事前審議、事後監管的機制，或納入該專案小組審議內容合併辦理。\n六、提供具體勞動契約示範本：針對「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做為參考依據，以提供具體明確的內容為目的。\n七、附件：勞動部評定八十四條之一適用對象","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96-12-06-修正:98","說明":"一、將「約定」修正為「勞動契約」，以明確語意。\n\n二、為落實本法，應建立勞資雙方對等之協商平台，但是，目前我國工會組織並無法涵蓋多元行業，而替代性的勞資會議，則經常因為勞工資訊不對等，也沒有足夠的協商能力，因此，政府應建置類似本法中「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之平台，採納並協調勞、資、政、學各方意見，以達到事前審議、事後監管的機制，或納入該專案小組審議內容合併辦理。\n\n三、針對「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對象」應由主管機關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做為參考依據，以提供具體明確的內容為目的。","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訂勞動契約，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核定公告之工作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設審議委員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第一項適用工作者，由主管機關制訂勞動契約示範本供各級機關參考，契約內容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