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議案名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1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1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吳琪銘","蔡適應","江永昌"],"連署人":["鄭麗君","周春米","吳思瑤","吳玉琴","徐國勇","鄭寶清","莊瑞雄","陳其邁","鍾孔炤","蔡易餘","何欣純","吳秉叡","余宛如","陳賴素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8-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5-19-11"}],"mtime":"2024-01-19T00:04:42+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8-04-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1798號委員提案第18459號","laws":["08101"],"提案編號":"1798委18459","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吳琪銘、蔡適應、江永昌等18人，為加速再生能源之推廣，特擬「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提高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之總裝置容量，並建立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提高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之總裝置容量\n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650萬瓩至1,000萬瓩。如此自我設限，實不足取，特別是目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裝置容量已經接近500萬瓩。因此應儘速擬定新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與推動策略，以加速再生能源之發展。\n二、建立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n依目前的電業法規，民間所發的再生能源電力都要賣給台電，在不考慮環境成本下，其成本略高於台電火力發電。因此台電認為收購越多的再生能源，將侵蝕該公司越多的利潤，進而影響員工獎金福利等。因此許多與台電交手過的民間再生能源業者，都會抱怨台電有意無意的刁難，嚴重影響再生能源的推動進度。\n2015年6月馬政府再次調高2030年的再生能源目標，其中太陽能光電裝置容量從6.2GW調高為8.7GW，離岸風力發電裝置容量從3GW調高為4GW，並使得再生能源的總裝置容量從13.75GW調高為17.25GW。以目前的成果，顯然須有新的推動策略，才能達成預期目標。\n目前再生能源電力都是賣給台電，未來電業自由化後，那麼該由誰來收購這些電力呢？建議可參考美國各州的「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要求每個售電業者，其售出的電中，都必須有一定比例來自再生能源。這個比例必須逐年調高，並與國家的再生能源目標相呼應。當每個售電業者都達成其再生能源配額時，整個國家自然就能達成其再生能源目標。不像現在國家再生能源目標，與台電責任之間，缺乏明確的課責關係。\n此外當某售電者的再生電力超過配額要求時，可獲得額外的「可交易綠色權證（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並可售給再生電力不足的售電業者，以讓這些業者滿足配額制的規定。或是售給進行碳中和的機構，用以抵換其碳排放。在此機制下，不但能讓各業者以最低成本的方式，以自行發電或是對外收購再生電力，來達成其法定義務，更能確保國家再生能源目標的如期達成。過去經常有再生能源業者抱怨，台電對於他們的發電申請配合度不佳。未來若對各售電業者有再生能源比例的要求，那麼馬上主客易位。\n由於每個售電業者都被賦予相同的責任時，這時售電業者就沒什麼好抱怨的，只能努力地發掘再生電力來源，來達成其法定義務。屆時各種再生能源發電必然出現百花爭鳴的情況，各種因地制宜，善用環境優勢的再生能源都會被開發出來，自然能降低再生能源成本。","對照表":[{"law_id":"08101","law_nam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十年內，每二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n\n本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六百五十萬瓩至一千萬瓩；其獎勵之總裝置容量達五百萬瓩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檢討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規定之再生能源類別。\n\n再生能源熱利用推廣目標及期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其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定之。","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09-06-12-制定:6","說明":"目前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的裝置容量已經接近500萬瓩。因此應儘速擬定新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與推動策略，以加速再生能源之發展。","修正":"第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考量國內再生能源開發潛力、對國內經濟及電力供應穩定之影響，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二十年內，每二年訂定再生能源推廣目標及各類別所占比率。\n\n本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一千七百萬瓩；其獎勵之總裝置容量達五百萬瓩時，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之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檢討依第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規定之再生能源類別。\n\n再生能源熱利用推廣目標及期程，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其經濟效益、技術發展及相關因素定之。"},{"現行":"第七條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作為再生能源發展之用；必要時，應由政府編列預算撥充。\n\n前項一定裝置容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一定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依使用能源之種類定之。\n\n第一項基金收取方式、流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n\n第一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n一、再生能源電價之補貼。\n\n二、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n\n三、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n\n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n\n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依第一項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law_content_id":"08101:08101:2009-06-12-制定:7","說明":"目前推動再生能源，把所有責任都放在台電身上，就好像讓一匹老馬拉好多節車廂，當然拉不動。因此未來推動再生能源時，應允許成立其他售電業，再參考美國各州的「再生能源發電配額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s）。要求在其售出的電力中，都必須有一定比例來自再生能源。這個比例必須逐年調高，並與國家總的再生能源目標相呼應。藉由這批新的火車頭，台灣再生能源自然會有倍數成長。","修正":"第七條　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在其售出或自用的電中，必須有一定比例來自再生能源。主管機關須依國家的再生能源目標，逐年調高此比例。\n前項業者之再生電力比例超過配額要求時，可獲得「可交易綠色權證」，並可售給再生電力不足的業者，以讓其滿足配額制的規定。\n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一項規定，又未取得足夠「可交易綠色權證」者，應依其未達成程度課與不同程度之罰鍰。罰鍰收入全數撥入再生能源發展基金。\n前項基金之用途如下：\n一、再生能源設備之補貼。\n二、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n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