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蕭美琴等17人","議案名稱":"「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17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17人擬具「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委員蔣萬安等23人擬具「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16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玉琴等21人擬具「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麗蟬等34人擬具「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14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2030701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22507026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萬安等23人「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4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16人「國籍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0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玉琴等21人「國籍法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麗蟬等35人「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516070200700"}],"提案人":["蕭美琴","李昆澤","邱議瑩","黃國書","鍾佳濱","林昶佐"],"連署人":["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尤美女","王定宇","何欣純","吳思瑤","吳焜裕","林俊憲","葉宜津","劉櫂豪","蔡易餘","蔡適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4-18"],"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9"},{"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9"],"會議代碼":"委員會-9-1-15-27"},{"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12"]}],"mtime":"2024-01-19T00:04:5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7-1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904號委員提案第18462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04委18462","案由":"本院委員蕭美琴、李昆澤、邱議瑩、黃國書、鍾佳濱、林昶佐等17人，針對現行國籍法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要求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士申請歸化須放棄原國籍，並限制其參政權，此規定有違國際人權保障宗旨，亦不符合世界潮流，擬刪除國籍法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享有國籍為基本人權之一。《世界人權宣言》揭示，人人有權享有國籍，任何人的　國籍不得任意剝奪。我國國籍法條文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實務上許多外國人申請歸化時，因各種原因倘遭駁回，導致難以回復原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士，不利於其人權保障，有違反國際人權之虞。\n二、在台灣，外國移民歸化我國籍者主要為外籍配偶，2014年外籍配偶占歸化人數之91.6%之多，而外籍配偶中絕大多數又以女性為主，現行國籍法條文使女性外籍配偶在申請歸化時，必須放棄原有國籍，明顯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國際公約》中對婦女國籍權的保護，公約規定應給予婦女與男子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公約也規定，與外國人結婚或於婚姻存續期間丈夫改變國籍均不當然改變妻子的國籍，使妻子成為無國籍人，或把丈夫的國籍強加於妻子。\n三、全球化的時代，國際移民活動與人口跨國流動日益頻繁，承認、有條件承認，或不否認雙重國籍的國家逐漸增多，已達現有獨立國家的半數之多。此外，不少國家給予雙重國籍的考慮之一，就是希望透過吸引移民，促進國家發展。許多新興或發展中國家，如印度、菲律賓、墨西哥、巴西、越南等，也開始承認雙重國籍，以促進人才回流。台灣面臨老齡化人口結構與低出生率問題，為提升台灣在世界的競爭力，應放寬雙重國籍的制度，以適應人才流動日益頻繁的國際化時代需求，也有助於台灣與他國之連結，並促進台灣多元社會形成。\n四、參政權對於人民而言，為掌握自己生活權益之重要基本權利，不得任由他人予以剝奪、干涉及限制。我國現行國籍法中對歸化者參政權有諸多限制，惟基於平等權之考量，外國人歸化後即屬我國國民，在權利義務上應予等同國民待遇視之，故有關參選與擔任公職之相關規定，應另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不宜由國籍法予以限制。","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九條　外國人依第三條至第七條申請歸化者，應提出喪失其原有國籍之證明。但能提出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致無法取得該證明並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0-01-14-全文修正:9","說明":"一、享有國籍為基本人權之一。《世界人權宣言》宣揚，人人享有國籍之權利，不可任意剝奪。我國國籍法現行條文規定，申請歸化者須先放棄原有國籍證明，惟實務上許多外國人申請歸化時，因各種原因倘遭駁回，導致難以回復原國籍，而成為無國籍人士，不利於其人權保障，有違反國際人權之虞。\n\n二、在台灣，外國移民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主要為外籍配偶，2014年外籍配偶占歸化人數之91.6%之多，而外籍配偶中絕大多數又以女性為主，現行國籍法條文使得女性外籍配偶在申請歸化時，必須放棄原有國籍，明顯違反《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國際公約》中對於婦女國籍權的保護，公約規定應給予女性與男性有取得、改變或保留國籍的同等權利。\n\n此條文不符國際人權保障宗旨，故建請刪除。","修正":"第九條　（刪除）"},{"現行":"第十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不得擔任下列各款公職：\n\n一、總統、副總統。\n\n二、立法委員。\n\n三、行政院院長、副院長、政務委員；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n\n四、特任、特派之人員。\n\n五、各部政務次長。\n\n六、特命全權大使、特命全權公使。\n\n七、蒙藏委員會副委員長、委員；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n\n八、其他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以上職務之人員。\n\n九、陸海空軍將官。\n\n十、民選地方公職人員。\n\n前項限制，自歸化日起滿十年後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6-01-06-修正:10","說明":"參政權對於人民而言，為掌握自己生活權益之重要基本權利，不得任由他人予以剝奪、干涉及限制。我國現行國籍法中對歸化者參政權有諸多限制，惟基於平等權之考量，外國人歸化後即屬我國國民，在權利義務上應予等同國民待遇視之，故有關參選與擔任公職之相關規定，應另由《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之，不宜由國籍法予以限制。","修正":"第十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