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蔣乃辛","呂玉玲"],"連署人":["王育敏","孔文吉","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陳超明","徐志榮","簡東明Uliw．Qaljupayare","李彥秀","柯志恩","吳志揚","林為洲","林麗蟬","陳雪生","許淑華","林德福","陳怡潔","江啟臣","羅明才"],"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02"],"會議代碼":"委員會-9-1-36-29"}],"mtime":"2024-01-19T00:05:0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6-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8465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8465","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呂玉玲等20人，針對警方破獲智慧型手機惡意簡訊詐騙案報告發現，詐騙集團利用宅急便通知、各種收費通知、快遞簽收單等名義之惡意簡訊，騙取手機使用人點選後，再透過該手機通訊錄主動轉傳簡訊，竊取個資密碼，再進行小額盜刷，至少有十萬筆手機門號遭竊取個資，另被「感染」手機單周就主動轉傳惡意簡訊超過一千六百萬則，警方懷疑受害用戶恐遠遠超過十萬戶。為保護國人財產安全及遏止網路與智慧型手機詐騙，本席等爰提案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加重刑事責任與罰鍰，以便有效遏止網路詐騙。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law_content_id":"04536:04536:2014-05-30-修正:421","說明":"近年來詐欺案件頻傳，且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每每造成廣大民眾受騙，實因現行罰則太輕，爰提案加重本條網路詐欺罪，並考量此等特殊詐欺型態行為之惡性、對於社會影響及刑法各罪衡平，將本罪法定刑由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罰金部分也由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加重為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n\n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n\n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n\n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n\n前項之未遂犯罰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