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50303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9/01/04/LCEWA01_090104_0002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9/01/04/LCEWA01_090104_0002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蔣乃辛等20人、委員陳宜民等19人、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分別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黃秀芳等21人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507040703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宜民等19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17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張廖萬堅等17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322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秀芳等21人「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五條、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50414070201300"}],"提案人":["蔣乃辛","呂玉玲"],"連署人":["林為洲","王育敏","陳學聖","簡東明Uliw．Qaljupayare","吳志揚","林麗蟬","孔文吉","陳超明","李彥秀","陳雪生","林德福","鄭天財 Sra Kacaw","徐志榮","柯志恩","許淑華","羅明才","江啟臣","陳怡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會期":"09-01-0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6-03-11","2016-03-15"],"會議代碼":"院會-9-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6-06-27"],"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5"},{"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6-07-04"],"會議代碼":"委員會-9-1-26-36"}],"mtime":"2024-01-19T00:05:11+08:00","屆期":9,"first_time":"2016-03-11","last_time":"2016-07-0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9-1-4","會期":1,"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8468號","laws":["03623"],"提案編號":"468委18468","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呂玉玲等20人，針對勞工保險已自98年起施行年金制度，按月領取老年年金，另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定當時之目的為增進與保障勞工退休生活之安定，故以月退方式讓勞工請領；然社會快速變遷，理財方式已趨多元化，況且退休金本質上是強迫儲蓄，並不是年金，因此考量勞工未來有不同生活規劃與需求，及賦與勞工多元選擇退休金之運用方式，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其年資滿15年者，可對過去所提撥之退休金，選擇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讓勞工可有多一種選擇的機會。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23","law_name":"勞工退休金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n\n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說明":"一、針對勞工保險已自98年起已施行年金制度，按月領取老年年金，為考量勞工退休後有不同生活規劃與需求，及賦與勞工多元選擇退休金之運用方式，本席等爰提案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勞工年滿六十歲，其年資滿15年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n\n二、另考量勞工退休金支付的安定性，增列第二項，明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保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n\n三、原第二、三項改列第三、四項。","修正":"第二十四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得依下列規定之方式，向勞工保險局領回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之退休金：\n一、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n二、工作年資未滿十五年者，請領一次退休金。\n\n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請領退休金者，經勞工保險局核付後，不得變更請領方式。\n第一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其前後提繳年資合併計算。\n\n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50303070201100/details"}